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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兩岸同性伴侶申請團聚2度遭拒 提行政訴訟

客家電視

更新於 06月27日09:58 • 發布於 06月27日04:36 • 陳郁心 林柏均 臺北

同婚專法通過已近5年,兩岸同性伴侶,雖然仍無法在臺灣登記結婚,但可以在第三地結婚,而有一對兩岸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回臺申請團聚,卻遭到移民署,以「無法可用」二次駁回,當事人不服,認為行政怠惰、無視司法判決,27日一早和律師,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二次訴訟。

「要求平等結婚,拒絕歧視,拒絕歧視。」

在法院前,不滿地呼喊口號,臺灣Ryan和中國的同性配偶Righ,2019年已在美國內華達州合法締結同性婚姻,並在2020年,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臺團聚,不料卻遭駁回、拒絕受理,雖然2022年,取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部分勝訴判決,然而移民署在2022年8月,以「無法可用」再次否准團聚申請,當事人不服,提起第二次訴願和行政訴訟。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祕書長 簡至潔:「直接要求他們,要提出在中國的結婚證明,而這個要求,在異性戀的情況是不會發生的,第二次拒絕我們的理由竟然是說,不知道要用什麼法來判定,你們婚姻有效還是沒有效。」

案件當事人 Ryan:「就希望我們能夠跟所有的臺灣人一樣呢,可以擁有真正平等的結婚的權利。」

記者 陳郁心:「依照我國現行制度,兩岸異性配偶,若在第三地結婚,只需要提出,外館驗證該地的結婚文書後,即可申請團聚入臺,性別團體認為基於性傾向平等原則,兩岸同性伴侶也應該比照辦理。

案件律師 許秀雯:「當事人在美國的結婚文書,已經是可以證明他們有婚姻關係的存在,移民署,被告機關移民署必須要認可,這一個依法做成,而且經過驗證的,這一個結婚證書的形式證據力。」

針對此事內政部移民署回應,因中國尚未承認同婚,兩岸同性伴侶,無法成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配偶關係,因此除非修法,否則內政部目前無法許可此類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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