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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空軍中校」樓文卿助敵原可處死刑或無期 合議庭判17年理由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參謀官葛季賢、前中校教官樓文卿,遭控在服役期間被大陸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吸收,蒐集我空軍戰機操演等敏感資訊,兩人遭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依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判樓17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扣案的4千元美金與5萬元台幣沒收。

葛、樓在高院前審、更一審時都無罪,但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本件仍得上訴。

鎮小江共諜案2015年爆發,檢方查出鎮15年前以香港居民身分,假借經商名義來台發展共諜組織,利用招待出國、送禮、餽贈美金等方式,陸續吸收退役軍官洩漏軍事機密,層級最高是前陸軍馬防部少將指揮官許乃權,最高法院依違反國安法判許判2年10月徒刑、鎮4年徒刑定讞。

檢方追查,葛季賢、樓文卿有意在退伍後赴大陸發展,2009至2012年間,兩人被昔日袍澤、因案被通緝的空軍前中校劉其儒招待至國外旅遊,再由大陸情治人員出面設宴款待、吸收,要兩人返台發展共諜組織。

高院更二審審理發現,樓文卿在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第一次偵查中自白,坦言受「中共間諜」劉其儒引介至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並提供空軍機密文書幫劉從事間諜活動而獲報酬,且有樓、劉的通訊監察譯文、入出境紀錄、美金現鈔等證據可佐。

更二審認為,間諜刺探、收集軍事情報,無論有無利用價值,都不可容許,樓文卿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與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從較重的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處斷。由於該條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合議庭考量樓提供的文書價值、收受報酬不高,因此減刑,僅判刑17年。

同案被告、有「空戰英豪」稱號的葛季賢,曾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等文件,他被控將經手的「密」級會議資料提供給劉其儒,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而遭訴。不過更二審勘驗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2015年4月9日至10日的調詢錄音,發現調查員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情事,因此葛的供述無證據能力。因檢方無法舉證葛的犯行,更二審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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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中校樓文卿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與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3罪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中校樓文卿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與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3罪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參謀官葛季賢被控提供軍事機密給共諜,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發現調查員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情事,諭知無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上校參謀官葛季賢被控提供軍事機密給共諜,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發現調查員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情事,諭知無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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