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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不滿流浪貓住家附近便溺 台南八旬婦投放農藥毒殺下場慘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10日04:47 • 發布於 09月10日04:39

楊姓婦人不滿愛貓人士餵食流浪貓,在台南住家附近隨意便溺,今年1月間在水溝內投放毒餌及摻有毒餌白帶魚,致流浪貓誤食毒發死亡,愛貓人士報警處理,經動物防疫保護處採驗現場毒餌及其遺體胃內成分而送辦,年逾80歲的她違反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拘役30日,併科罰金10萬元。

據調查,楊婦不滿流浪貓在住家附近隨意便溺,1月31日下午2時前,在庭院水溝內,投放農藥納乃得、托福松的紅色毒餌,及摻有紅色毒餌白帶魚後離去,致流浪貓於同日下午誤食後,下午4許毒發死亡,經愛貓人士發覺後報警處理。

案發後,警方協同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採驗現場毒餌及貓隻遺體胃內成分,確認毒餌成分。

楊婦於台南地院審理時自白,愛貓人士於警詢、偵訊時指訴,並有動物防疫保護處及農業藥物試驗所檢驗報告,以及現場楊婦投放紅色毒餌在水溝及摻入毒餌白帶魚照片、流浪貓倒臥車庫死亡照片等證據佐證,事證明確。

法官認她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違反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外,同時,她行為時年滿80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楊婦不思以平和方式處理、解決流浪貓所生困擾,竟投放含有農藥納乃得及托福松紅色毒餌及摻有毒餌白帶魚,致流浪貓食用後死亡,足見法治觀念淡薄,所為也未尊重動物生命權,應予非難。

惟念她犯後能知坦承犯行,應有悔悟之情,兼衡她年事已高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其刑,認她違反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拘役30日,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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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指出,楊婦行為時年滿80歲,也依法減輕其刑,認她違反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拘役30日,併科罰金1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指出,楊婦行為時年滿80歲,也依法減輕其刑,認她違反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拘役30日,併科罰金1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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