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夫妻到新北市平溪遊玩,坐在靜安吊橋出入口石墩時,被掉落的路燈砸傷,兩人訴請國家賠償。平溪區公所辯稱,2人當天拒絕上救護車,應未受傷。基隆地方法院查出事發當天,警、消都有2人受傷記錄,認定區公所有疏失,應賠償2人共493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黃姓夫妻提告指出,兩人2021年9月15日到平溪旅遊,在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處,被吊橋上方掉路的路燈砸中受傷。吊橋的路燈平溪區公所管理維護,應負賠償責任,因此依國家賠償法提告求償。
黃姓夫妻都出現腦震盪症候群、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多處擦挫傷傷害,黃妻另出現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2人分別求償醫療、交通、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未來需支出之醫療器材費和精神慰撫金,合計724萬多元。
平溪區公所答辯指出,事發當天2人雖有報警,但拒絕上救護車,公所人員將2人帶到衛生所後,沒有做任何救護處置,足見當時並無受傷。2人提告所述傷害應與這起事故無因果關係,主張黃姓夫妻要負舉證責任。
平溪區公所表示,2人事發1年3月多月後前往身心科看診,與常情不符,黃男在花蓮門諾及慈濟醫院固定就診,醫療處置已足夠,並無前往台北的中醫診所就診必要,且平均2.59天就診1次,有過度醫療情形,其他求償金額也請法院審酌合理性。
法院查出,瑞芳警分局十分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記載,事發當天黃姓夫妻在靜安吊橋遭上路燈擊中,黃男頭部紅腫,黃妻頭部破皮流血,經消防隊現場包紮後,由公所帶往衛生所照X光及後續檢查。消防局救護紀錄則有黃男頭部5公分腫脹,黃妻血腫、挫擦傷、頭部有腫脹文字,可證2人是被掉落路燈擊中受傷。
法官指出,國家賠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路燈設置在區公所管理的靜安吊橋,屬公有公共設施,路燈如有壞損,區公所有主動搶修,防範造成民眾受傷義務。
法院函詢黃姓夫妻就醫的醫院,傷勢及病症是否因路燈砸中造成,依醫院函覆內容,認定有因果關係。
平溪區公所抗辯黃妻聽力障礙,可能是舊疾造成,法官依據醫院函覆內容,指傳導性聽力障礙大多由外力撞擊所致,黃妻耳膜中耳並無其他固有疾病表現,法官也認為聽力障礙是由路燈事故引起因果關係相當高。
法院認定平溪區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經審視相關單據,判決黃男可求償醫療費2萬6009元,交通費3萬410元,不能工作損失1萬1520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26萬7939元。
黃妻可求償醫療費1萬4439元,未來需支出醫療器材費(助聽器)256萬元,交通費3510元,勞動力減損148萬9510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合計466萬7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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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可能覺得還好。
很好意外受傷都是這樣,後遺症隔天才發生,這也是不上救護車的原因吧!
總之,公務人員有因疏失造成傷害,本來就合法可以請求國賠。
09月17日06:08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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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永久性聽力受損
該國陪就國賠
但造成此事件的工程單位也要負部分責任
09月17日06:09
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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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國賠…很難申請得到
09月17日06:07
ck blue
這個公所所長區長都該汰換了
09月17日06:12
VN-Coyang
賠的也是納税人的錢,相關人員有懲處嗎?
09月17日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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