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計程車司機開車與另一計程車發生擦撞,被控肇事逃逸,他不服,訴請撤銷處分,主張聽到碰撞聲有下車查看,但後車無動靜,以為跟他無關才駛離。基隆地院審理後,採信余的主張,判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余男去年9月27日中午駕駛計程車,在路上與莊男駕駛的計程車發生擦撞,造成莊車右前側受損。余事後離開現場,警方循線查獲後舉發肇事逃逸。
余男向基隆監理站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申明意見,但監理站仍認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違規事實,處罰3000元並吊照1個月。
余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開車行經事故地點,聽到「叩」「叩」聲響,也有下車查看,但後方莊男靜坐駕駛座,沒有下車跡象。莊車與停放路邊車輛相距甚近,心想可能是他們發生事故,與他無關,才回到車上駛離。
余說,道路監視器裝設普遍,車輛也多有行車記錄器,事故地點往來人車頻繁,他豈會明知可能遭查獲肇事逃逸,仍不留在現場處理?當下實在不知發生事故,訴請撤銷原處分。
監理單位表示,余男雖有下車查看車損,但未經另一當事人同意即離開現場,事後才被警方查獲,舉發無違誤,處分也無不當,聲明駁回告訴。
法院勘驗余車行車記錄器影像,雖難明確辨識事故發生,但可見車輛無明顯震動,僅先聽到喇叭聲,約1秒後再有「喀」的輕微聲響,難以判斷是否與他車擦撞,或是輾過路上石頭等細物造成,難認余男已知發生事故。
行車記錄器影像顯示,余男12點2分37分把計程車停在路上,4分02秒重新開車,可見確有1分25秒靜止在路上,另由開車、關門聲響,判斷余男確有下車。
法院認為,兩輛計程車發生碰撞,前車駕駛人已下車,後車駕駛人依常情也應會下車,共同觀察車損、拍照、協議是否通報員警到場。本件無證據證明莊男也有下車,余見後方車輛駕駛人無動靜,據以判斷未發生交通事故合於常情。
法院指出,事發時地在正午的市區道路,兩旁商家密接,人車眾多,余男明知無從達到逃逸目的而逃逸,也不合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在難認余男確有逃逸故意情事,應為有利於原告認定,判決撤銷罰單。
留言 2
柏源
監理所再亂搞
坐再裡面就可以一手遮天
是當事人嗎?
要是真正發生車禍
哪一個,不會報警處理
除非,他是酒駕或是通緝犯
2022年07月04日07:14
陳裕祺
後車的司機是死人嗎
明知擦撞竟然沒下車(其心可議)
2022年07月04日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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