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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偷拍女子洗澡 二審重驗影像清楚辨識身體、臉孔…台南男栽跟頭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2日05:03 • 發布於 06月22日01:18

鄭姓男子去年10月14日深夜,因工作機會認識女子投宿民宿,趁她在浴室洗澡時,持手機在門縫空隙偷拍,女子發覺遭偷拍後,在鄭行動電話相簿內發現錄影檔案而報警,一審認頭、臉均無法辨識,僅以竊錄罪判處拘役50日,二審勘驗後確認為性影像,認他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2月。

原審認為,警方翻拍女方洗澡畫面照片4張,4張均是從門縫竊錄,僅能從門縫錄得小範圍的影像,其中一張雖有類似從鏡中反射裸露身體及陰毛的模糊影像,惟頭部及臉部均無法辨識究竟是何人,尚難認妨害性隱私罪所保護的未經同意不受他人攝錄的個人身體性影像。其餘3張照片也無法辨識有所謂「性影像」存在。

法官審酌,兩人是工作上認識的朋友,鄭利用與女方投宿民宿的機會,竊錄她洗澡的影像,侵害隱私,造成其隱私受損,及他事後坦承犯行,未將錄得影像外傳,並出具悔過書,已有悔意,並考量女方求償80萬元,鄭願賠償15至18萬元,雙方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和解。法官認鄭犯竊錄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但檢方不服上訴。

合議庭認為,經勘驗鄭偷拍女方的錄影檔,確認畫面中清楚呈現告訴人的身體及臉孔,顯然屬於刑法所規定的「性影像」,因此鄭同時構成刑法中竊錄罪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認為鄭偷拍所得的畫面,「無法辨識究係何人」不屬於「性影像」,而只成立竊錄罪,事實上的判斷不正確,並導致法律上的決定錯誤。所以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合議庭認同,並應撤銷原審判決另行改判。

同時,考量年紀尚輕的鄭第一次犯罪,已和女方達成民事調解,並賠償調解筆錄約定的金額,且女方也以書狀表達同意給予鄭緩刑的意思。

法官認鄭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且接受每次2小時性平教育課程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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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認為鄭偷拍所得的畫面,「無法辨識究係何人」不屬於「性影像」,而只成立竊錄罪,事實上的判斷不正確,因而撤銷改判。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認為鄭偷拍所得的畫面,「無法辨識究係何人」不屬於「性影像」,而只成立竊錄罪,事實上的判斷不正確,因而撤銷改判。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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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

  • yoyoyoyoyo Huang
    一審認為沒拍到臉是誰,就沒關係喔?太扯了吧!法官自己洗澡被偷拍,臉看不清楚也覺得沒關係嗎?那偷拍路人內褲,沒拍到臉是不是也一樣輕判? 因為一審輕判,導致被害女子的裸照還要讓更多人看,不覺得是在傷害女子嗎?難怪很多女性被拍裸照也不願報警,報警完還要讓警察、法官看裸照,如果要二審就要給更多人看到自己的裸照 法律不是讓你們這些法官用來同情犯罪者的工具,法律應該是用來維持公平、撫慰受害人的工具
    06月22日05:06
  • TONY-林
    猥瑣“抬男市”的綠妓牲活場面💦💦💦
    06月22日04:29
  • ANDYアンディ🐲
    不要錢的最貴~啊斯
    06月23日02:33
  • mason
    當場抓到就判刑了。幹嘛還管拍到什麼。。。
    06月22日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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