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若酒駕肇事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時,駕駛人在原地等警方到場,會被處3萬至12萬元罰鍰,反之直接逃逸,警方無法證明其酒駕,只能處1000至3000元罰鍰,罰則顯然較輕,導致駕駛人肇事後選擇逃逸誘因增加,對此,交通部表示,將依道安防制所需滾動檢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表示,依照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3個月。另,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
交委會指出,意即若汽車駕駛人酒駕肇事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時,若駕駛人待在原地等待警方到場,則可能會處3萬至12萬元罰鍰,反之酒駕肇事但直接逃逸,警方也無法證明其酒駕,只能處1000至3000元罰鍰,罰則顯然較輕,是否導致肇事逃逸中存有酒駕黑數,尚非無疑意。為避免肇事逃逸存有酒駕黑數,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交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根據交通部近期送交立法院的書面報告,近3年肇事逃逸無人傷亡與併有酒駕行為,2021年為1萬4522件(併有酒駕114件)、2022年為1萬7529件(併有酒駕106件)、2023年為2萬838件(併有酒駕104件)。
交通部表示,道交條例第62條對於肇事逃逸處罰,區分無人受傷或死亡及受傷或死亡情形,作不同程度處罰,其中無人傷亡肇事逃逸部分,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相較其他違規行為並不算太輕。
交通部解釋,道交條例第62條逃逸罰鍰,相較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3項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者罰鍰輕微,因第60條是先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為要件,為避免執法人員因攔查而產生危害,針對駕駛人予以較重處罰,二者情形顯有差別。
交通部說明,有關無人傷亡肇事逃逸案件,逃逸原因非僅有酒駕一種,倘為防制酒駕行為而刻意加重逃逸罰責,似有違反不當聯結疑慮,且如均同可能為酒駕肇事逃逸論處,構成顯然過苛處罰,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留言 62
Go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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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動檢討有什麼用?
主因是什麼?
就是酒駕罰太輕
酒駕罰錢有什麼用?
直接抓進去關
不得易科罰金
11月23日05:32
liu
HOT
民進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
11月23日09:09
Frank Chen
HOT
肇事逃逸應判三年以上重刑!
(民進黨政府無能、台灣司法已死,支持私刑正義)
11月23日09:08
曾心榆
最好是整個司法系統都換掉吧!爛透了!
11月23日07:34
江慧美
哈哈
冷氣房裡訂法則
11月23日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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