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簡姓男子去(112)年8月騎機車誤闖桃林鐵路自行車步道,遭科技執法設備取締裁罰1200元,繳款期限至4月15日。然而,裁處書卻遲至今年12月才送達,引發罰單效力爭議,且因繳費條碼失效,僅能到指定銀行繳納,十分不便。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簡男今年12月18日收到罰單時,繳款期限早已過期,一度以為是詐騙。他質疑長達1年4個月的延遲寄發,不僅使申訴證據難以保留,繳款方式也因條碼失效受到限制,更擔心罰單逾期會加重罰則。
該罰單原於今年2月27日寄發,但因地址錯誤被退回,後續以人工查詢正確地址並重寄,導致延誤。工務局長汪在宙強調,依地方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告發與裁處皆具兩年效力,簡男仍需依法繳納罰款,因沒有滯納金的問題,所以不用擔心罰金加重,並承諾協助重開罰單解決繳款問題。
工務局也補充,自去年底科技執法系統與監理站對接後,大多數罰單已能於1個多月內寄出。簡男案件為何延誤過久需要調查,而罰單逾期部分,可以協助重新開立。
留言 5
江明豐
怠惰
2024年12月29日23:57
Gary
笑死人,丟臉,雙方
2024年12月29日13:47
C J
辣雞政府的低能
不是人民有辦法想像的
低能辣雞政府的錯
還要限制人民繳費行為
擾民
還真是爽
夠辣雞
2024年12月30日04:48
James
錯就是錯,該罰就罰,工務局長就下台吧,張善政記ㄧ大過,留校察看。
2024年12月30日01:20
奶爸強
擾民,市長有聽到嗎?
2024年12月30日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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