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引爆朝野衝突,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由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提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再修正動議,當中提及出席聽證會、接受國會調查詢問者,需經主席同意才得協同律師,引發綠委質疑恐有侵害人權之虞。不過,國民黨立委林思銘今(27)日質詢時指出,依照現行法規,證人並無委請律師協同的權利;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也坦言,制度上並無此設計。
立法院24日院會照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之2條、第59之4條修正條文,內容明定接受國會調查者,及受邀出席立法院聽證的政府人員或社會有關人士,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到場協助,但引發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疑恐侵犯人權。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日邀請徐錫祥列席備詢,林思銘質詢時問到,未來接受國會調查詢問、出席聽證會時,能否協同律師或專業人員到場,近來引發外界議論,但依照現行訴訟制度,可以請律師到場的情況有哪些?徐錫祥回應,被告、犯罪嫌疑人等都可以,基於偵查指揮只要經過檢察官同意即可。
林思銘指出,刑事訴訟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接受訊問或偵訊時可以請辯護人到場,是因為法律明定相關人士有保持緘默、申請有利己的證據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民事及行政訴訟當事人則有權委任律師到庭,但接受國會調查或出席聽證會者,未必等同刑事訴訟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林思銘詢問,刑事訴訟的證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庭嗎?徐錫祥答覆,證人在檢察官同意下,可以協同律師前往偵訊;林思銘直指,證人依照現行法規,無論是接受偵訊或是出庭,一定都是自行照親身見聞回答問題,不可能有律師幫忙代答,「這不是他的權利嘛!你同不同意?」對此,徐錫祥回答,「對」。
林思銘追問,證人若要協同律師出庭是否也需經法官同意?徐錫祥回覆,由於部分證人身分依照現行訴訟法有可能轉換,因此到庭前都可能會擔心,但證人身分轉換後,檢察官就要立刻告訴證人有保持緘默、申請利己證據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林思銘補充,依照實務作法,檢察官還會等1小時讓證人請律師。
林思銘強調,到國會接受調查詢問或出席聽證會,是來立法院證言而非來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這是不一樣的體制嘛!」對此,徐錫祥則提醒,若涉及到自由權或財產權等問題,經過學者、專家等多方意見討論,將來在執行上可能會比較沒有爭執。最後,林思銘再問,證人依照現行法規是否沒有委請律師協同的權利?徐錫祥答道,「對,在設計上沒有這樣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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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6
延章
可憐,綠委們及綠網軍名嘴均吹牛在立法院外集合10多萬人,結果又被台北市警局打臉頂多頂多15000人左右,這人數已經是警察替綠委留面子吹牛了,可能只有10000多人,而這假民主真鴨霸年輕職業學生綠色黨工共匪吸大麻聚會的台灣人民百姓共合計2349萬人左右另類都沒參與方式來全力支持中華民國國會改革。
台灣這綠色共匪黨(號稱民主的民進黨)詐騙集團又在清算並詐騙台灣人民了。不然,民進黨叫來側翼的民進黨就全部全力全速快快衝進立法院,就讓賴清德政府包括總統府國安會行政院五院等各單位局處及國營事業等預算全部無法審查並不能過關,台灣政府官員及各側翼網軍媒體拿不到預算,全部没任何預算,就個個不能上班及領薪水。
賴清德像不像這位澤倫斯基也說要走向世界,並要加入北約組織及歐盟,結果戰爭連連死近百萬軍人及人民百姓,一千萬五百萬位難民流浪到世界各個國家。
目前台灣公投法不能投國家領土是否獨立及改國號和國旗國歌好嗎?支持者只是個被你主子洗腦的網軍而已,如果是正常台灣人就快去翻一下台灣公投法條可以公投台灣獨立建國嗎?
台獨金孫賴清德不要當台獨龜孫,你今天快宣布台灣成台灣共和國。你那二個兒子快去簽終身兵役。
05月27日14:05
系統維修中
莫名其妙,白爛立委濫權侵犯司法權,還不准證人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違憲亂政,侵犯人權!“憑什麼人民要被你們這些違法亂紀的立委玩弄當什麼鳥證人?”
05月28日03:57
louar
好啦,造謠的黃暐瀚,沈伯洋和其他綠腦,要不要出來解釋一下
還是繼續到處拉屎,卻一點想要收拾自己那些謊言的本事都沒有
05月28日03:01
牧文
請參考:
https://tw.yahoo.com/home/%E7%AB%8B%E6%B3%95%E9%99%A2%E8%AA%BF%E6%9F%A5%E6%AC%8A%E8%A1%8C%E4%BD%BF%E8%A6%8F%E7%AF%84%E4%BA%8C%E8%AE%80%E9%80%9A%E9%81%8E-%E5%BE%97%E8%A6%81%E6%B1%82%E6%B3%95%E4%BA%BA%E6%8F%90%E4%BE%9B%E8%B3%87%E6%96%99-150231506.html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什麼叫做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法律應該很嚴謹。就算自認是很守法,只要被立法院認為有關係就脫不了關係了。以為守法就好?到底要守憲法還是立法委員為了自己擴權而修的法?
別傻了,好嗎?
先定義什麼叫做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再讓人民自己決定立法院到底是把這種有關係人員當作是證人或是被告來詢問。要不然,像老傅一樣有前科的立委定義出的法律名詞,誰信?
05月28日06:54
柏格-張
內文...院會決定後,要(((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定)))說有說謊行為,才會有1年以下有期徒刑。
賴瑞隆稱他親簽「藐視國會處3年以下」 黃國昌斥抹黑:連要表決什麼都不知 | 太報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BEkMvp2?utm_source=lineshare
05月27日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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