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前任檢察官張簡轉任律師後,被控請與他有私交的李姓警員受理告訴,再利用李調取對方公司代表人及員工等名下金融帳戶等資料,再以LINE向業者報告,張簡否認涉案,認李主動告知,一審判6月,上訴二審後今宣判,認調查人員違法取得證據不具證據力,改判張簡無罪。
台南高分院指出,院方搜索票核發所欲查扣物品,是指李任職白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期間,洩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通訊監察譯文等資訊予他人部分,該涉嫌事實及洩密對象並不包含張簡,因此,調查人員所扣得張簡與李間LINE對話紀錄,顯然並非該案搜索票所得合法搜索查扣標的物,且不符合「另案附帶扣押」要件。
合議庭認為,此舉侵害憲法保障兩人隱私權,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合議庭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認為在調查人員並無急迫情況下,以違反法定取證程序方式,所取得張簡與李LINE對話紀錄,侵害其憲法上隱私權、違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搜索、扣押令狀原則,不具證據能力。
檢調調查,張簡前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2019年9月離職後轉任律師,他於任職檢察官期間,因承辦綠能公司告訴科技公司等人涉詐欺案件,認識綠能公司張姓負責人,離職後擔任綠能公司法律顧問,繼於隔年4月間,受張委任對科技公司等提起偽造文書告訴。
張簡為替張調查對方董事成員金融帳戶資料往來情形並掌握警察機關偵辦方向,商請與其有合作偵辦刑事案件私交情誼李姓警員受理告訴,再利用李犯罪調查權限為客戶調查對方公司登記資料、各該公司代表人及員工名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各該公司、代表人間資金往來、勞保投保等資料,進而主導偵辦方向。
張簡於2020年4月間,偕同不知情蘇姓律師前往白河分局,由蘇以綠能公司告訴代理人身分,對對方提起偽造文書告訴,並由李受理及簽請立案偵辦。
李收受訊息後,均未加以審認有無調取各項資料必要性,即完全依照張簡所傳送檔案內容,逕以白河分局名義發函或請市警局協助向機關行號調取;待台北市府、國稅局及各銀行等函覆後,李即依照張簡要求,以LINE傳送或親送至法律事務所交予張簡,再由張簡以LINE向張報告。
後因李因涉嫌洩密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南市調查處調查人員於2020年底,持地院搜索票,前往李辦公處所搜索,並自李所持用行動電話中發覺該LINE對話紀錄,循線查獲。
張簡辯稱,他從來沒有要求李把證據調查所得的證據資料交給他,他只有跟李說證據調到後通知他跟綠能公司的告代律師過去做筆錄,因為他當時是綠能公司的法律顧問。他說,從未要求同李洩漏秘密,是李自己主動把各機關函覆的資料先用LINE或親自送到事務所讓他看的。
留言 2
Pao chuan(保全)
原來這才是台灣司法界的真相,早就跟那些人打成一片🤮🤮
2024年12月31日15:00
luo
好扯
2024年12月31日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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