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為了取得心儀女子A的照片,竟在2023年7月至8月間3度偷拍對方的臉部特徵,因而挨告。新竹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2023年7月至8月間在某地下停車場內,將手機放在A女停車位旁邊的地板上,再用安全帽及抹布遮蓋,涉嫌非法蒐集A女的臉部特徵多達3次;後來A女察覺異狀並報警處理,他也因此被一狀告上法院。
阿強到案之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阿強為了一己之私擅自非法蒐集A女的臉部特徵等個人資料,顯然法治觀念薄弱,行為確實不應該,不過,他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事後也與A女達成調解,且履行完畢調解條件,並獲得A女原諒。
最終,法官依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外,他還要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程、提供指定機關4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