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在10月18日接獲民眾報案,稱其林姓友人(24歲)失聯多日,林男與他人合夥經營應召站,有發生金錢糾紛,懷疑遭殺害。警方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共拘提4人到案,追查林姓被害人之下落,被告也是應召站合夥人莊嫌、沈嫌坦承,懷疑林男私吞應召站數十萬元,毆打林男導致其死亡,遺體被掩埋棄置。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廖易翔指揮偵辦,前往雲林縣四湖鄉的棄屍地點找尋林姓被害人遺體, 10月19日凌晨,在雲林縣四湖鄉溪旁田地發現遺體後,當(19)日完成相驗,確認死者身分為林姓被害人。
調查發現,莊嫌(35歲)、沈嫌(33歲)與林姓被害人因合夥生意而有金錢糾紛,為釐清債務問題, 10月11日晚間20時,在雲林縣斗六市民宅內持熱熔膠、鋁棒及徒手、腳踹等方式毆打林姓被害人,至隔天凌晨4時許為止。
林姓被害人上半身多處挫傷,包含前胸壁、前腹壁、左側腹壁、左側臀部、右上肢、左上肢、背部,導致橫紋肌溶解、嘔吐及吸入食物進入肺部,使心律不整、窒息而死亡。
莊嫌、沈嫌、詹嫌(37歲)發現林姓被害人死亡後, 10月12日9時7分,一起將林姓被害人屍體搬運至林姓被害人名下之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9時54分,由莊姓嫌犯駕駛另一輛自用小客車搭載沈嫌、詹嫌先前往大賣場購買十字鎬1支、鐵鍬2支、手套3雙等埋屍工具。
由詹姓嫌駕駛死者自小客車載運屍體,莊嫌則駕駛另輛自小客車搭載沈嫌共同前往雲林縣四湖鄉舊虎尾溪旁田地旁,將林姓被害人屍體掩埋後棄置,並將林姓被害人所有自小客車車棄置在附近。
莊嫌、沈嫌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嫌、同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嫌;被告詹嫌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嫌。莊、沈、詹裁定羈押獲准。
發稿時間11:46 更新時間13:35(新增:經營應召站)
留言 382
Hanni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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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怕!
不會死刑!
黨會保護你們!
5小時前
子奕
HOT
謝謝民進黨保護施暴者!
死刑已經沒了…
5小時前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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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對犯人恨的牙癢癢 但在台灣懂都懂
5小時前
阿信
黨的法官會關照你們
5小時前
Michael
這種錢也敢吞⋯
5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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