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的行前記者會上,我批評翁曉玲立委提案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不是太笨連配套立法都不知道制定,就是心眼太壞,刻意要讓憲法法庭運作停擺,造成憲政重大危機。
採法定固定總額要有配套機制
我寧願以為是太笨而已。在一片反對修法聲浪中,其實我認同翁委員擔憂的,未來恐將出現僅3、4大法官即作成憲法法庭裁判的情事,畢竟立法院倘使繼續拖延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到2027年再有4位大法官任滿,就只剩下4位大法官作成憲法裁判。
翁委員拿出的第一帖藥方,是明定大法官參與評議的「現有總額」就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大法官人數即15人,先不說是否超出「現有總額」文義承載的範圍,修法目的是要固定以「15人」的3分之2以上計算參與評議人數,也就是至少要10位大法官,以確保低於這個門檻就不能審理案件(迴避事由的人數應該除外自是當然),我們姑且稱之「法定固定總額說」。但既然立法要選擇以憲法所固定的15人為計算基準,就應該要有配套規定,也就是全國律師聯合會所說的防止癱瘓條款,例如:立法要明定當大法官任期屆滿而無繼任人選時,現任大法官必須繼續擔任至繼任人選產生為止,以確保永遠有15位大法官作為計算3分之2的分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第4項就有明定:「在任期屆滿後繼續執行至繼任人選被任命時為止」;我國的NCC組織條例本來也有類似的設計,但在野黨立委搞不清楚(或是故意不懂?)這種條文的必要性,反而提案刪除。其實這也是防堵國會濫權或偷懶不行使同意權的權力制衡設計,在這波國會濫行擴權的爭議裡,反而被忽略檢討。
翁曉玲提案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不是太笨連配套立法都不知道制定,就是心眼太壞,刻意要讓憲法法庭運作停擺,造成憲政重大危機。(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憲法法庭的現狀很明顯,總統在7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前,提名了繼任的新人選,國會卻遲不行使同意權,導致如今只有8位大法官,卻沒人能奈何國會,考試委員、NCC委員也一樣。如今翁委員等在野立委又加碼提出「固定總額說」,卻出現沒有15人分母可以計算3分之2,甚至連10個人都達不到,只有8人的窘境。說窘境是客氣,其實是明顯的違法。而這種國會不行使同意權又不讓現任者繼續的情形,到2027年會只剩下4位大法官,更形離譜,也更坐實翁委員口中的制度不健全,誰造成的?無庸贅言。
翁委員又說:國會若不通過大法官人選,總統就有義務繼續提名新的人選,壓力在總統。但擺在眼前的事實是,國會連要行使同意權的意思都沒有,這段憲政空窗期可長可久,任憑國會操弄,未來通過的人選不足額,就算總統補提名,同樣的戲碼再演一次而已。總統再如何可歌可泣、人民再怎樣呼天搶地,翁委員還說:壓力在總統。我實在不想猜測這是刻意顛倒是非、做賊喊捉賊的心態,而寧願想像這是思慮不周,沒有縝密思考其中的配套邏輯、權力制衡的機制所致。
若堅持「法定固定總額說」,解決之道是先通過滿額的15位大法官,並規定防免癱瘓運作的上述配套措施,才能施行。國會亂象如此,或許也只能訴諸憲法法庭,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或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做法,判決立法權無權干涉司法權的評議規則,此部分由享有司法自治權的憲法法庭自訂評議或訴訟規則。
關於大法官可決門檻的戒嚴歷史
再來談翁委員的第二帖藥方:提高可決門檻為3分之2。其實1948年(甫遷台的民國37年)就是由司法院自訂《大法官會議規則》,當時是明定2分之1的多數決,因為1958年的釋字76號解釋,認為當時的國民大會、監察院及立法院合起來才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國會。三個國會說的憲法解釋,惹怒了立法院,所以立法院報復性的制定《大法官會議法》,插手司法院大法官的評議內規,提高可決的多數決門檻不是3分之2而已,而是4分之3。
結果是,在其後的將近30年期間戒嚴期間,每年都作成不到10件解釋,甚至1年僅有2、3件解釋,而且幾乎沒有違憲解釋。這種現象直到解嚴後的6、7年,也是每年只有10多件出頭的解釋。一直到1993年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將可決人數修改成3分之2,才開始有一年超過20件解釋的情形,而且持續多年都是大量的清理以往因為4分之3的高門檻而難以審結的案件。此觀立法院修法放寬的理由正是「少數人堅持意見,導致案件難以審結」。
戒嚴產物及解嚴遺毒的絕對多數
因為台灣的民主轉型,仰賴大法官的司法公信,陸續做出許多重要的人權、法治解釋,1995年起歷經兩次政黨輪替,3分之2的多數決年代,隨著爭議越來越大、影響越來越重要,大法官作成解釋的數量又開始越來越少,以馬總統任內提名的2008年至2016年,也就是翁委員的先生陳春生大法官任期內來看,大法官平均1年作不到12件解釋,也就是1個月連1件都沒有,甚至其中有3年,每年只有8、9件解釋。從結果來看,我們可以說那時候的大法官都是尸位素餐、不做事的薪水小偷嗎?當然不是。
高門檻的可決多數,才是大法官解釋難產的關鍵,身為公法人又是前大法官配偶的翁委員,不可能不知道其中道理。3分之2的高門檻,導致3分之1的絕對少數反而綁架多數,違憲或合憲解釋都必須3分之2才能通過,沒辦法超過3分之2就不能作成解釋,案件卡住沒辦法結案,案件當然越積越多。每次有大法官任期快要任滿前,我們就會看見一次多達幾十件甚至百餘件的不受理案被處理掉。既然作不出解釋,乾脆不受理?誰知道這裡有多少聲請人民的憲法基本權案件被犧牲掉!
高門檻的可決多數,才是大法官解釋難產的關鍵,身為公法人又是前大法官配偶的翁委員,不可能不知道其中道理。(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甚麼都要絕對多數決,恐怕正是戒嚴時期的產物或解嚴後的遺毒,說毒藥就藏在藥方裡,一點也不為過。
造成少數否決多數的本質
好不容易《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施行,改成正常的2分之1多數決,大法官在2022、2023年才能繳出每年多達20件憲法判決的成績,而且幾乎每件都有言詞辯論或召開說明會。2024年到10月份也作出了11件判決,狂勝馬政府時期的大法官績效!而且這裡面有好多件,也是清理當時因為3分之2高門檻而卡住難以審結的舊案。
至於立法理由所臚列參考的德、法、日等國法制,涉及更專業的討論,顧及篇幅已太長,留待另一篇撰文,或是1116當日歡迎大家來聽我們的短講,再來說分明。簡言之,我國在違憲政黨解散也是明定3分之2高門檻,且與德國是分兩庭審理,人數自然不可類比;法國則是事前的法規違憲審查,若要禁止整部法典施行,高門檻有其必要及正當性;日本也是分庭,且因為違憲審查案例極度萎縮,若真是因為高門檻可決,絕對不值效法。很不想說立委提案理由是胡亂類比、指鹿為馬、顛倒是非,但還是那句:我寧願相信是沒讀通比較法,而非心眼太壞,刻意誤導國人。
總之,非要說3分之2的多數決才是慎重、正當,根本是個假議題。因為除了2分之1的過半多數決以外,任何形式的絕對多數決,包括一致決,邏輯上都會有「少數否決多數」的現象,運作上反而是少數綁架了多數沒辦法決議。翁委員還一再強調是出於對113年憲判8號的死刑判決反感而修法,但我就更納悶了,明明大法官不是作成違憲解釋,沒有違逆翁委員想以死刑殺人的意志;若說是因為反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死刑一致決),可別忘了,想要得出完全不受限的合憲說,在3分之2的多數決底下,同樣不可能通過。
請立法院先以身作則採絕對多數決
最後,如果翁委員或在野黨真的認為3分之 2的絕對多數決才是慎重又具正當性,何不先從國會本身做起:立法院也必須超過3分之2同意通過的法案,才能送出立法院?很顯然的,在野黨也是倚賴2分之1多數決才能運作國會,改成3分之2,以現在的國會政黨比例,一個法案都通過不了,別說有品質的法案。那麼立委怎麼能期待3分之2才能評決的憲法法庭,能有效產生裁判或有品質的裁判呢?
唯有正常的2分之1的多數決,目前在野黨才有機會聯手掌控立院、制衡政院、監督司法。不要讓民主的正常多數決,重回戒嚴遺毒的絕對多數決!
※作者為前最高法院法官、現職律師
留言 7
Dizzy
大狗官憑黨意而不是中立去釋憲,那不叫蠢,也不叫壞,那叫又蠢又壞
2天前
侯泰安
骯髒的民進黨浪費多少人民納稅錢只會認知作戰看到的成果就是一張嘴就可以勝過對岸,相互對比之下就知道為什麼呂禮詩的感觸,而且美國乾爹也是只出一張嘴愛台灣收保護費給台灣什麼樣的武器。
2天前
阿天
民進黨又爛又壞!
2天前
cute
藍白中共狗狗
2天前
米狗黑皮布布皮皮
現在讀法律的,顏面掃地,滿頭政治腦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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