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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 Uber Eats 與 Foodpanda 兩大外送平臺結合案,公平會今(25)日第召開委員會,認為本結合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故決議禁止結合。
公平會表示,依 Uber 與德商 Delivery Hero SE 簽訂股份買賣協議,Uber 及 Uber Portier B.V 將收購 Delivery Hero SE 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Uber 在台灣經營 Uber Eats平臺,及富胖達公司經營 Foodpanda 平臺均為連接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之餐飲外送平臺。
公平會指出,本案影響層面深遠,為審慎評估,公平會舉行多場公聽會,蒐集學者、專家、消保團體、餐飲店家、外送員之意見,另也進行市場問卷調查,對消費者、餐飲店家面對價格調漲之行為蒐集資訊,以進行競爭法「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面向之經濟分析。於公眾意見徵詢階段,也收到數百份公眾表達意見,以及其他外送平臺、潛在可能競爭事業,各相關主管機關之資料及意見,並請參與結合事業到會詳為陳述意見,公平會針對各界意見均予以充分審酌評估。
公平會表示,於綜合前述資訊後,委員會認為 UberEats 與 Foodpanda 結合具有顯著之限制競爭疑慮,因 Uber Eats所受競爭壓力主要來自於 Foodpanda,結合後將消除此競爭壓力,且其他競爭者對 Uber Eats 所能施加之競爭壓力有限,結合後 Uber Eats不受競爭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之價格及對餐飲業者之抽成。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且充分的進入市場,對 UberEats 產生競爭壓力。再者,對於個別消費者或多數中小型餐飲業者,也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繞過」餐飲外送平臺,制衡 Uber Eats 的市場力,結合後將更欠缺抗衡力量。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申報人(Uber Eats)雖主張結合可提高外送網路密度,透過實現「密度經濟」可提高配送效率,及主張結合可擴大消費者與餐廳接觸範圍,並可為消費者及餐廳節省使用兩個平臺的成本,但經公平會審酌認為前述主張難以驗證或於短期內實現,此非必須透過結合達成,且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明顯不成比例。
申報人雖就結合案提出承諾事項,但經公平會審酌認為均屬於短期暫時性的行為面矯正措施,且難以重建、維持結合前的競爭狀態,與修復結合所造成之競爭傷害無關。
公平會決議認為 Uber Eats及 Foodpanda 結合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在公平會的意見出爐後,Uber Eats 也發表聲明,對合併案被禁止的決議表示失望,並稱從宣布進行此併購計劃迄今,Uber Eats 與公平會保持良好互動,並提出多重附帶條件提案,希冀能解決其擔憂。台灣仍是全球市場中,最高成長且充滿外送商機的佼佼者之一,將持續致力投資台灣,並持續帶來創新。
留言 7
🐖🏡
水啦!
1天前
王文jian Tang
uber eats 本來就對待外送員很差勁…
第二單配送費砍半…
只剩趟獎可賺…
真心覺得熊貓對外送員比較多照顧
1天前
Chou
本來就是壟斷,兩家合併一起賺更多
1天前
仲
舒服 垃圾烏波想搞併吞獨大啊
1天前
Junjuo
作得好當然給他賺
結果一個啥都不會的眼紅搞反托拉斯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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