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女子生有三女,她與大、小女兒與另名男子同居,未料男子卻在2019年、2021年間,分別性侵兩名姊妹,大女兒告知母親後,母親卻為男友求情、開脫,大女兒告知未同住的二妹,二妹去年將該事寫在學校作業,才揭發此事,一審依兩犯行,判男子4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中市一名女子育有三名女兒,女子撫養大、小女兒與另名男子同居,不過男子涉嫌先在2019年7、8月間,在大里區的租屋處,趁女子不在時,在廁所內以拉住11歲女童撫摸、猥褻得逞。
2021年11月間,女子載17歲大女兒、男子南下嘉義拜訪外婆,男子先在車內強吻少女,隨後三人同住高雄汽車旅館時,男子假借法力治療為由,再次撫摸少女全身、強吻,甚至在與少女同床時,又性侵少女得逞,少女告知母親此事,但母親未進一步質問男子或做其他處理。
少女在不甘受辱,向未同住的二妹訴苦,但因有所顧慮,僅告知被男子強吻一事,二妹得知後,致電母親,還質問「為何無法保護自己的小孩」、「以後不要聯絡」。
因少女後來得知三妹也曾被男子猥褻,所以將自己與三妹被性侵之事,都告知二妹,二妹去年將經過寫在作業中,學校師長得知後報警,揭露此事。
男子在台中地院審理時,否認所有的犯行,也質疑兩少女指控流於單方面指控,沒有其他證據補強。
法官審酌,兩名被害少女在歷次指述男子犯行的重大情節都一致,證詞可信,另外兩名少女無誣陷母親同居人的動機,遑論捏造遭性侵害的指控,而且兩姊妹的母親在得知男友曾性侵女兒的犯行後,沒有對男友質問討公道、疏遠男友的行為,反而不顧兩女兒對於男友的提告,還與男友登記結婚,顯見兩姊妹母親對於涉案男友偏袒之至。
法官認為,兩姊妹對母親的同居男友提告,應可預見母親立場為難,也深知母親會選擇維護男友,兩姊妹除需面對司法警察調查、檢察官偵訊、法院審理等司法訴訟程序,來回奔波,耗費相當時間及心力外,還須面對與母親反目、此後不相往來得壓力,致骨肉親情無存。
若非確有其事,兩姊妹為何會甘冒偽證、誣告的風險,讓母親男友陷入牢獄之災,認定兩姊妹證詞可信度高,分別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4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仍可上訴。
留言 13
鄭瑞典
媽離不開渣男,
可能也是共謀
3小時前
kiky Lin
沒男人會死的賤女,明知女兒被侵犯仍偏袒男友,不愛女兒,不疼女兒,無法保護女兒的沒用女人,妳不配為人母,妳是一隻只會交配的畜牲!
3小時前
謹言
媽媽的戀愛腦將來會失去女兒的
醒醒吧
2小時前
千錘百練
媽媽捨不得,渣男的那根爛香蕉,正常的人會把這渣男,千刀萬刮,什麼鳥人都有。
2小時前
Andy
無法自食其力的女性,活著都浪費空氣。
2小時前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