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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女員工深夜獨留店裡 二度被老闆侵犯!求饒:不要這樣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1月05日02:05 • 發布於 01月05日02:05

一名女子在台北萬華某個店家上班,怎料下班打烊後,老闆見女子獨自待在店裡,竟大起色心,短短10分鐘二度侵犯女員工,甚至不甩女子求饒。

根據判決書,台北市一名店家老闆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美美(化名),雙方聯繫密切且見面約會數次,長達4個月,也會以社群軟體不定期聯絡。雙方認識2年多後,老闆雇用美美到他萬華區的店裡上班,負責製作甜點工作。

美美入職一個月後的某天晚上,老闆竟利用打烊時間,對單獨在廚房製作甜點的美美伸出狼爪,感受到異狀的美美立刻離開廚房,但老闆緊跟在後,兩人兜了一圈又回到廚房,儘管美美大喊「我在忙」、「我有男友」、「不要這樣」、「不要碰我」,並試圖用手抵擋,老闆仍不甩美美意願,對她進行強吻擁抱,進而侵犯得逞。

老闆犯後見美美未發出任何聲音及身體反應,自行離開廚房,約10分鐘後,又進入廚房,再度以相同手法對美美侵犯得逞。

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老闆竟利用美美單獨工作的機會,不顧雙方友誼,又為滿足一己性慾,侵害美美的性自主決定權,使美美身心受到重創,最終依老闆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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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4

  • 台灣法律都太輕了 也沒死刑 這種性侵犯最好處以鞭刑100下 然後關個30年 在犯只接醃掉 看你還搞什麼
    2天前
  • Anne
    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看到強姦最多只是判3年10個月 真的不了解台灣是覺得強姦罪 不是什麼重要 還是司法也常常強姦別人
    2天前
  • 🎀Fuer🍬蘭🍎
    最終依老闆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這麼輕還可上訴,是嘞判心酸 難怪台灣治安越敗壞,台灣會害…………
    2天前
  • joy lin
    刑期應該是倒過來的才正確吧。
    2天前
  • 李光大
    重點是短短10分鐘能2次 靠 我真的做不到啊🤔 教一下 怎樣才能那麼快?
    01月05日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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