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男和陸男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凌晨1時因遭員警噴灑辣椒水,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急診室接受醫護,陸男不滿許姓護理師態度,明知護理師正在執行急診檢傷,卻對護理師咆哮、恐嚇,還衝向櫃檯所幸遭攔阻。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對周男和陸男,分別判處2月及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周男見陸男對護理師咆哮,也加入作態恐嚇。兩人一邊以手指櫃檯內的許姓護理師,一邊衝向櫃台,被在場女子拉住手後向後拖拉制止,陸男卻再度手指向許姓護理師,並衝向櫃檯,所幸被醫院的吳姓工友攔阻,周男則仍在場咆哮。
經在場醫事人員報警後,警方立即到場偵辦,並請醫護人員製作筆錄,依違反醫療法,將周男和陸男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方偵查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指出,周男和陸男在醫院急診室內,以恐嚇方式妨害正在執行檢傷急診職務的護理師,致影響對其他患者醫療行為的品質,破壞醫療環境與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安全保障,更損害醫病關係,且嚴重影響對其他患者醫療的安全,情節甚為嚴重。
法院表示,另審酌2人所生危害、犯罪動機及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依違反醫療法對醫事人員以恐嚇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對周男和陸男,分別判處2月及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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