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2019年以496萬元購入高雄一處預售建案,吳虛報購屋款提高單價,也好向銀行核貸較高金額,後房地產上漲,建商要吳男加價遭拒,該屋反被建商加價6成即798萬元出售給別人,吳男不滿,提告要求建商賠償違約金、已付款及損失利益共496萬元。法院審理後,判建商應賠償194萬餘元。
判決指出,吳男為臉書知名購屋社團的社員,2019年10月經社團創辦人介紹,向高雄某建商購入一處預售屋建案,買賣價金談妥為496萬元,但為拉高單坪售價,向銀行貸出更多金額,另將房價填為620萬元,中間124萬元價差再以「裝潢折讓」方式打折。
吳男簽約後,付出訂金、簽約金、代收款及第1至9期工程款共120萬元給建商,但3年後,建商卻通知每坪要加價3萬元,總價調漲至555萬元才願意交屋,吳男不理會建商要求,結果隔年就發現該屋被以798萬元售出。
吳男不滿建商「一屋二賣」,認為建商在解約後,除了還他已繳的訂金、工程款共120萬元外,還應依合約內容付他74萬4千元違約金,且轉手賣出的302萬元差額也應補償,合計向建商求償496萬元。
建商挨告後反駁,稱雙方契約就是訂好房價為620萬元,並沒有496萬元這價格,吳男付款120萬元後,迄今仍未付清合約內的款項,才寄存證信函要與吳男解約,當時吳收到信後,就代表契約解除,他們也是等雙方解約後,才將房屋轉售,並不構成違約。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依據吳男與代銷對話,發現吳購入的房屋,於拆款總表上確實有記載「合約價620」、「實價496」、「折讓124」,且吳也提出他與代銷對話的錄音檔,證實該屋實際買賣價金為496萬元。
另依據同社團其他3名購屋者證詞,當初購屋時,確實將合約書價格提高,再以裝潢折價方式給予折讓,可見當時購屋合約,確實有「合約價」、「實價」、「折讓價」等不同金額,實際價金為合約價扣除折讓金為準。
社團創辦人也證稱,當初與建商談價格時,實價為合約價的8成就是他跟建商討論出來的方案,合約價乘以0.8,就是當時真正的買價。
該創辦人還說,「要寫一份假合約很簡單,你要賣多少錢,銀行會放多少錢,怎麼做金流讓銀行相信,這整套都是有思維邏輯,是他協調出這價格,談出這個假合約,好讓銀行放款」。
法官依據證詞,認定吳男購屋的買賣價金,確實為496萬元,但建商寄給吳男的存證信函,卻是要求吳以620萬元合約價履約,讓吳無法享受當初談妥的124萬元折讓利益,吳男不能履約,並非可歸咎於他,建商解約不合法,應返還已繳120萬元工程款,並賠償74萬元違約金,房屋轉售價差則免賠。可上訴。
留言 1
Charming🍀昌明
建商毀約先賺302萬落袋,只是走完法律程序再分74.4萬給受害者。之前收的120萬工程款還不用繳利息?如果萬一官司打嬴了,除了不用給錢,搞不好還可以加減扣一些..
所以結論是鼓勵建商毀約??
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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