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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擄殺女大生凶嫌更審仍判死!高雄高分院:不適用憲判限縮死刑要件

新頭殼

更新於 12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張柏源 綜合報導
梁育誌將女大生性侵殺害震驚社會。 圖:翻攝梁育誌臉書
梁育誌將女大生性侵殺害震驚社會。 圖:翻攝梁育誌臉書

Newtalk新聞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於4年前遭兇嫌梁育誌擄殺,解剖發現死者「心臟充滿氣體」應是受嫌犯性侵所致,行徑殘忍,嫌犯梁育誌1、2審都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依判死事實與理由矛盾等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今(15)天宣判,日前大法官的8號判決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因此兇嫌是否在一、二審遭判死刑後翻盤逃死,引發各界關注。高雄高分院認為梁育誌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不符合憲判限縮死刑要件,仍然判處極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雄高分院說明,梁育誌第一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預謀殺人而事先備妥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此外,梁育誌先以繩索套頸,強行將被害人拖入隱密處,不顧她掙扎反抗、求饒,強壓口鼻並毆打臉部,造成血流滿面,身體多處、大面積的傷勢,再用力勒緊頸部繩圈,所用力道之猛,甚至壓碎深藏頸部裡面的聲帶肌肉。

合議庭強調,梁育誌性侵手法殘暴,猛烈到被害人私處、膀胱嚴重充血,甚至局部出血,導致大量空氣進入心臟,至少150㏄的空氣,膨脹的像個小氣球,因而魂斷異鄉﹔而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私慾,其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指出,又查,梁育誌於案發前與家人同住,溫飽無虞並有自小客車代步,雖背負車貸但有家人協助償還;另有一技之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有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若找不到就主動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再自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而犯下此案,只想到自己紓壓,未考慮他人因此遭受的痛苦,毫無同理心。

合議庭續指,且梁育誌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復歸社會後,在其性衝動影響之下,性侵害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合理期待他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況且,梁育誌不是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亦無任何精神疾病,而無任何減刑事由,經斟酌再三後,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被告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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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3

  • 陳書桓
    如果死的不是外國人 沒有國際與論壓力 法院是不可能判死的 台灣一堆該判死的都哪去了?
    4小時前
  • yang
    如果相同犯罪過程 但受害者是台灣人的話, 我看百分之百又是可教化了~
    4小時前
  • 阿鵬
    死者是外國人啊⋯⋯ 廢死是選擇性的 因「人」而異
    5小時前
  • 說個笑話,可能25年後他還活著
    5小時前
  • 那些殺父殺母的 燒了幾十個人的! 應該比照辦理吧! 難道那些情節不嚴重嗎!?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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