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阮姓男子在女友就讀國中時就認識,雙方同居後感情生變分手,女友認為自己未滿16歲時遭對方性侵22次,告上法院索賠150萬,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判決賠償3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女友提告表示,阮男與她同居後,明知她已滿14歲、未滿16歲,竟以每週2次之頻率,在同居處所,與她發生性關係達22次,侵害她的貞操權及自由權,因此索賠15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害人高職只就讀7、8天即告輟學,前曾於手搖飲店工作,月薪2萬6000元,其後因身體需要調養而離職,現無工作,專職照顧才滿2歲的孩子;阮男為高中畢業學歷,原在工地做工,日薪1800元,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3000元,考量雙方的學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判阮男要賠償前女友30萬元。
留言 53
張糜糜
HOT
蛤 雖然我知道未成年男方還下手就是不對
但... 這女的也很酷欸 愛的時候都okok
分手了就 他性侵我..?
嗯?
01月04日12:44
✌ 忍者無敵 勇者無懼✌
5678……單親媽媽
01月04日13:02
魚兒🐟
22次,全都是性侵?
女的這樣說,就要男的舉證,結果都得罰款?
還是覺得很怪,覺得是性侵,沒有盡快遠離?
01月04日14:32
浪浪
好笑…
01月04日12:58
Dora
沒錢沒前途沒身家背景
也敢玩未成年?
用下體在思考
01月04日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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