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羅姓役男去年4月錯過前往台中成功嶺陸軍步兵302旅入營報到時間,請求再給他一次機會,區公所事隔4個月通知9月6日上午得集合入營,他又說「我確診新冠肺炎」,桃園地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妨害徵集罪,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楊梅24歲羅姓男子為常備兵役男,依桃市府的112年第e018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他應於2023年9月6日上午8點在桃園市立楊梅棒壘球場集合,前往台中市成功嶺陸軍步兵第302旅入營報到,徵集令通知已於同年8月25日由羅男的外婆簽收,楊梅區公所民政課人員於同年9月1日又傳入營通知簡訊給他。沒想到羅男仍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遭函送。
檢方偵訊時,羅男否認有妨害徵集罪,並以「我原本於2023年9月1日要去辦延役,後來因為工作上的問題,經濟壓力非常大,我確實有打電話給承辦人員,我沒有故意不去,我以為打電話去兵役科,他就會通融,切結書是我簽的,我不知道我到底何時需要入營,去年9月5日我確實有確診云云」來辯稱。
經查,被告羅男原於2023年4月27日受徵集,徵集令於同年4月18日由外婆簽收,被告未於徵集日入營,直到於同年5月3日才致電區公所,表示所留的行動電話號碼已許久未與家人聯絡,請求再給一次機會,並於同年月12日簽下切結書,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於是再次發徵集令,安排羅男於同年9月6日入營,徵集令於同年8月25日寄到,仍是由外婆簽收,被告於入營前5天還向區公所表示會去辦緩兵,但未現身,入營前夕,被告女友突然致電區公所說「羅確診新冠肺炎」,經公所人員表示需辦理延徵,但羅男不僅沒辦理相關手續,9月6日集合入營又放鴿子,被告自己也承認,明知應於指定日期入營,卻無故逾期未入營,所辯根本是推卸責任,不足以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羅男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義務,卻漠視徵集令,先藉故拖延徵集日期,又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管理,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考量他的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諭知易科罰金。
留言 101
~緯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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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很多 就是一個廢物
4小時前
放縱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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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辦緩徵都懶
最後還要推女友出來坦
4小時前
And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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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算當四個月兵,這樣也要逃兵
4小時前
佐丹奴🍡
判那麼輕 還敢講啊
4小時前
🍁楚楚🍁
爛草莓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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