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規規定,計程車司機涉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若一審宣判有罪,即吊銷執業登記證;若遭判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即廢止執業登記並吊扣駕照。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此規定觸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今(2)日做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涉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吊扣其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除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大法官指出,上述規定過於嚴苛,且並無區分涉犯這些罪名的計程車駕駛,是否都對乘客安全造成威脅,而是全部吊扣、吊銷執業登記或吊銷駕照,認為相關規定不符合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相關規定應在2年內修法,逾期失效。
此外,根據釋字第749號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中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起失效,相關機關不可再吊銷駕照,先前因此規定被吊銷駕照的駕駛人,明日起便可重考駕照,但因此被廢止執業登記的計程車司機,3年內仍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
留言 361
謝 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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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規定官員民意代表只要酒駕立即解職!
2017年06月02日11:10
Chaucer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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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 "法官" 一直想保護壞人,真奇怪??
2017年06月02日11:11
徐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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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所有人違法、性侵、包含老師、都不能解聘、保障工作權、每個人都能無法無天、這批大法官會搞死台灣。
2017年06月02日11:12
閎
又要放一批無腦四輪三寶歸山了
2017年06月02日11:07
✏️Jingle💯小搭🥇📝
這樣太違憲
2017年06月02日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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