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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土計畫法上路 合法農牧用地使用與現行制度一致 國土署:強調天價罰金為不實訊息

行政院

更新於 05月28日03:25 • 發布於 05月28日03:16

【本文由內政部提供】

今(27)日臺中市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其中議員質詢臺中市長盧秀燕有關國土計畫議題,其接受質詢時回應「國土計畫法下,農地將被限縮使用,包括加嚴刑責、提高天價罰金及檢舉制度等…」,國土管理署予以澄清,合法使用的農牧用地在未來國土計畫上路後,一樣還是可以從事農作、農業產銷設施等用途,強調與現行規定一致,且既有合法使用不受影響,不會增加管制,另對於天價罰金部分也鄭重提出回應,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8條規定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是會依據個案違規情形,進行分類分級的裁罰,特此澄清。

國土管理署指出,國土計畫法第38條規定,針對大規模使用,例如2公頃以上之大型開發案,才會視違規情節適用30萬以上之罰則,一般小面積之土地使用違規與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相同,罰款為6萬到30萬,並非國土計畫法上路後,所有農地違規均應裁罰高額罰金,特此說明。此外,違反國土計畫法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者,才會受到刑責處罰。

各縣市政府可依轄區發展需求進行檢討調整

國土管理署最後表示,國土功能分區是由地方政府依照轄內農地條件及各級國土計畫指導來進行劃設,明(114)年4月30日國土計畫法正式上路後,地方政府一樣可以依發展需求進行檢討與調整。此外,既有農地、建地也將依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保障合法使用權利,絕不會犧牲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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