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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原因曝光!台中清潔隊員犯貪汙重罪 檢察官幫求免刑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鄭姓清潔隊員侵占乾電池並變賣獲利1526元遭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鄭姓清潔隊員侵占乾電池並變賣獲利1526元遭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鄭姓清潔隊員侵占乾電池並變賣獲利1526元遭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台中市1名46歲鄭姓清潔隊員,先前駕駛資源回收車時,涉嫌侵占117.5公斤乾電池,並變賣獲利1526元,檢方依15個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鄭員,考量他是自首,而且情節輕微,還因此丟了工作,建請法官判他免刑。

檢廉調查,2023年8月到2024年2月間,鄭男在西屯區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並將回收物載至合作廠商過磅,再將過磅單繳回清潔隊進行結算;孰料,鄭男卻侵吞中繼站的回收物,分15次將乾電池帶回家,再拿到資源回收場,以每公斤13元價格變賣,總計獲利1526元。

後來鄭男發現東窗事發,主動向廉政署自首,鄭男應訊時坦承不諱,並與同事證詞相符,亦有出勤紀錄,對話紀錄為證,檢方遂依15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將鄭男起訴。

檢方認為,該罪本刑10年以上,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罪責很重,鄭男侵占財物在52元到518元不等,所得財物均在5萬元以下,而且鄭男犯後自首,主動繳回1526元,符合減刑條件。

檢方指出,鄭男並無任何前科、素行尚佳,因一時失慮而犯罪,犯後深感悔悟,而且情節極為輕微,造成危害非巨,又因本案痛失工作,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亦無重刑苛責之必要,建請台中地院予以免刑,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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