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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不成竟性侵殺害女師 花蓮瘖啞男一審判死、褫奪公權終身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花蓮劉姓瘖啞男子去年因追求一名國中女老師遭拒,竟闖入對方宿舍性侵後將人勒斃。花蓮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認定劉男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7月,應執行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自民國114年2月起參與花蓮縣某召會活動,結識被害女老師後心生愛慕,曾表達想進入對方在召會內居所,但遭女老師拒絕;同年4月16日上午,劉男先趁屋內無人侵入房間,竊取女老師室友所有的iPhone 13 Pro Max手機。

法院查出,劉男之後發現遭女老師封鎖LINE,要求解除封鎖未果,因而心生怨恨並萌生殺意,計畫擇日犯案。114年5月16日晚間8時至9時間,他趁女老師獨處時侵入住處,利用體型優勢壓制被害人強制性交,隨後將其殺害,並奪取被害人物品。

法院表示,依精神鑑定報告及被告客觀行為觀察,無法認定其案發時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情形,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免責任規定。雖然劉男自幼為瘖啞人士,但成長過程並非完全缺乏教育資源,其供述及犯案行為均顯示思考能力未低於一般人,因此也不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認為,劉男犯案具有相當程度計畫性,並非一時衝動所致,其先前已侵入召會房間竊取手機,之後又選擇被害人獨處時機侵入住宅犯案,案發後遭警方接近時還企圖逃逸,顯示主觀惡性重大,不僅造成被害人死亡,也嚴重破壞召會成員長期建立的安全感與信賴關係。

法院另參酌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結果,認為劉男雖有認知、情緒及人際適應問題,但未影響責任能力,且再犯重大暴力犯罪風險仍具相當程度。

考量其造成生命法益無可回復的重大侵害,以及被害人家屬承受的巨大痛苦,加上量刑鑑定指出若無公部門強力介入,其未來社會復歸將面臨極大困難,因此認定對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處以死刑始足以反映犯罪責任及達成刑罰目的,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法院考量犯罪情節及竊得財物價值,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就扣案物及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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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劉姓男子去年殺害女老師,法院今天宣判判處死刑。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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