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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通過:拒出席聽證會最高處10萬罰鍰、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

新頭殼

更新於 2024年05月24日14:30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4日12:25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朝野立委在立法院院會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進行表決攻防。 圖:張良一/攝

Newtalk新聞

立法院會今(24)晚續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證會事宜。在藍白多數下通過,除非涉及國安機密等理由或個人隱私等,無正當理由,缺席聽證會,或拒絕證言者,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者,得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但如為關係人員虛偽陳述者,得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院今晚戰續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這也是17日後,第三次院會挑燈夜戰審議此一法案。晚間7時開始,民進黨立委們還拿著藍白色氣球進場,放手飛到天花板,諷刺藍白聯手,國會擴權。院外,則有上萬民眾反對修法。

今晚院會審查的也是聽證會條文的重中之重,關於拒絕出席聽證會,或為虛偽陳述者的相關處罰規定。

其中,國民黨、民眾黨團對第五十九條之四提出再修正動議規範,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對於五十九條之四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7位,贊成57位,贊成者多數,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

至於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提出的第五十九條之五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之國家機密,或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或依行政訴訟法得拒絕證言事項,及受法律保護之個人隱私或秘密事項,出席人員不得拒絕證言。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出席聽證會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也得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至於關係人員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4人,贊成57人,贊成者多數,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所提之再修正動議條文。隨後韓國瑜則宣布休息。

以下為今晚通過的相關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四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第五十九條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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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藍、白立委通過國會擴權法案的民眾在青島東路和濟南路集結抗議。圖為青島東路的抗議現場。   圖:張良一/攝
晚間6時,主辦單位宣稱現場已有5萬民眾。   圖:張良一/攝
24日反對藍、白立委強行通過國會擴權的民眾持續在立法院外的青島東路和濟南路上抗議。   圖:張良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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