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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6歲女童10秒!幼稚園師噁喊:叫你大美人 一審判囚3年3月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龍潭某幼稚園劉姓才藝老師今年4月間,在教室內對6歲女童擁抱後,以「我可以叫你大美人嗎?」突然以嘴唇親吻女童嘴唇達10秒之久,事後要求女童不准告知家長,女童返家後向母親哭訴,家長憤而報警提告,經調閱幼兒園監視畫面揭露其惡行;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劉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3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劉男為龍潭區某幼稚園之才藝班數學老師,與被害女童為師生關係,劉男明知女童年僅六歲,為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對於性事懵懂無知,殊無意願與其為任何帶有性意涵接觸,亦欠缺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於今年4月24日下午2時許,在幼稚園教室對女童要求擁抱,並以言語向女童稱:「我可以叫你大美人嗎?」等語,突然以嘴唇親吻女童之唇部長達十秒鐘之久,事後要求女童不准告知其母親,以此為女童為強制猥褻行為一次。

女童事後返家後向母親哭訴遭老師強吻,母親獲悉憤而向龍潭警分局報案提告,警方調閱幼稚園教室監視器錄影畫面才揭露其惡行,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劉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根據檢警提供被害女童與母親證人等證詞、幼稚園教室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錄音譯文等佐證,確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足認犯行可採。

法官根據幼稚園監視光碟勘驗畫面可知,被告當時逐漸蹲低,左手環過被害女童背部並扣著左側腋窩,再以右手抓著被害人女童臉部低頭親吻,被害女童之身體呈現抗拒姿態,且雙手抵住被告之手臂但未能掙脫,足見被告之行為並非利用被害女童不及抗拒之際,係以違反被害女童意願之方式甚為明確。遑論親吻唇部之行為,在客觀上足以使人興奮或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係為滿足自己之性慾,即涉刑法之猥褻行為,已非性騷擾防治法所指之「性騷擾」而已;辯護人主張被告之行為可能僅為刑法之強制罪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並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5頁)。

法官衡量,被告未能尊重被害女童之性自主權,對被害女童造成之身心傷害甚大,且告訴女童之母表示並無調解意願,定會追究到底,更於院方審理時陳述被告之行為已造成被害女童之影響甚深,被害女童甚至懷疑是否係自己做錯事,顯見被告所為對於被害女童之身心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告訴人即女童之母不願意與之和解。

法官審酌,被告為成年人,與被害女童為師生關係,明知被害女童年紀尚小,竟為滿足個人性慾,不顧女童心理、人格發展之健全性,違反其意願而對之為猥褻行為,戕害被害女童之身心健全,本不宜寬縱;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書寫悔過書悛悔己過,並由辯護人提供辯護人之聯繫方式讓告訴人女童之母自行聯繫,由辯護人與之討論、是否和解,確有致力彌補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犯後態度尚可;衡量被害女童與告訴代理人所述之量刑意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為緩刑宣告,法官認為,已宣告之刑期既為有期徒刑3年3月,已不符緩刑宣告之要件,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3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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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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