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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謝宜容條款」三讀過關 機關首長霸凌最高罰100萬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4日03:43 • 發布於 06月24日03:43
立法院三讀通過謝宜容條款,機關首長職場霸凌最高罰100萬元。(圖:江啟臣臉書)

立法院會今天(2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如果遭認定職場霸凌,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萬以下罰金。這次修正條文將從公布後6個月施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因前北分署長謝宜容霸凌輕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考試院會5月1日通過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月5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及朝野立委所提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歷經80分鐘討論完成初審,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讀條文明定,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關於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明訂,如果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三讀條文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三讀條文規範,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到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

◆《中廣新聞》提醒您

◎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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