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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富商鍾文智落跑」法評會結果曝! 高院法官陳勇松移職務法庭建請「罰俸10月」

太報

更新於 08月01日11:00 • 發布於 08月01日10:57 • 侯柏青
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前連一鮑魚老闆、富商鍾文智在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因為高院合議庭裁定免科技監控,在判決定讞前落跑,引起社會撻伐;高院認定承審受命法官陳勇松、審判長邱忠義辦案有瑕疵,將兩人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議處。法評會結果出爐,認為邱忠義情節較輕,將他報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陳勇松部分瑕疵嚴重,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俸10個月。

高院今年4月召開自律委員會後認定邱忠義和陳勇松有4大疏失,移送法評會處理,而陪席法官蔡羽玄因從未經手不付處置。

4大離譜疏失移送法評會

**一、合議庭以審理單方式裁定鍾文智加保及不延長科技監控處分時,陳勇松未將裁定宣示或送達,只由書記官以電話單方告知鍾文智的辯護人辦理加保。

二、該裁定遭外界質疑沒有宣示或送達後,邱忠義、陳勇松認為,審理單沒有充分表明合議庭所持理由,邱忠義兩度在審理單上增補文字,陳勇松並增補該審理單所載評議附件。

三、陳勇松發現,書記官製作詢問檢察官意見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不完整,指示書記官重新製作完整對話內容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並逕予抽換。

四、陳勇松辦理鍾文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國開會案件及聲請變更報到地點案件,該案件經合議庭裁定後,陳勇松分別於裁定事由發生以後,或者是結束以後,才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

鍾文智。翻攝刑事局網站

法評會今天指出,綜合司法院、高院、高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提供的資料,並斟酌邱忠義及陳勇松歷次所提的書狀及到會陳述意見等卷證資料,綜合判斷後做成決議。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在外界質疑此案後,曾兩度在審理單上增補文字,這個作法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違失情節重大。

而陳勇松的部分則涉及全部4項違失,他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違反刑事訴訟規定,嚴重侵害檢察官的抗告權,以及沒注意到維護訴訟程序的公平性,還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導致遭到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法評會指出,兩名法官的違失行為分別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為」、第5條「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之規定,均屬情節重大。

陳勇松違失情節大,建議罰俸10月

法評會表示,基於刑懲並行制度的精神,認為邱忠義和陳勇松違反《法官法》,做成請求成立的決議。

在邱忠義違失部分,法評會考量,邱忠義當時是該庭審判長(案發後自行請辭),他認為審理單內容過於簡要而逕予增補,因此產生審理單版本不一的情況,其舉動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法評會斟酌他對公務秩序影響的程度,他事後也坦承「一時失慮」,法評會認為,他經這次的法官評鑑程序,應該已經記取教訓,審酌邱忠義歷年來的考評紀錄「良好」,違失行為應該只是偶發而不是慣行,所為固然有可議之處,但尚無懲戒必要,因此依照《法官法》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反觀陳勇松的違失顯然較為嚴重。

法評會認為,陳勇松為本案受命法官,他涉及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等違失,還曾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次沒有及時將裁定正本送達給檢察官,足見陳勇松有「未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的慣行,他的所為已損及法官的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法評會參酌,陳勇松平時考評紀錄良好,考量他的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公務秩序影響程度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後,認為有懲戒的必要,因此依照《法官法》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法評會並建議應該罰款,罰款數額則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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