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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貪案高院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2月08日06:58 • 發布於 2025年02月08日06:58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日前承審的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第一項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等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有違憲爭議,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裁定停止審理,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符,已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也代表高院應續行審理高涉貪污案。

此案是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呂太郎、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做成不受理裁定。

憲法法庭指出,審理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貪污案的高院合議庭法官郭豫珍等人空泛主張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欠缺法律明確性原則,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沒有基本法理論據,尤未敘明系爭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的規定,究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之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之「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要求、系爭規定又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本聲請案並未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違憲的具體理由,與釋憲要件不符。

高院由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合議庭審理高虹安貪污案,只開過一次庭,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高院合議庭指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有兩百多筆,而針對立委涉及詐領助理費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第一件,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尚有疑義。

高院合議庭認為,民代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而造成不必要的紛爭與訟累,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徹底解決此類問題,讓所有民代有所依循,因此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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