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公司欠薪又放無薪假…研發處長離職因這關鍵 獲判近百萬資遣費
新竹一家IC設計公司遭3名前員工提告,指控公司積欠薪資,且未依法實施無薪假,公司研發處長、副理與員工等提告,請求資遣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公司須支付處長約96.9萬元、副理約30.2萬元,另一名員工約5.7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處長於2018年6月19日到公司任職,2025年11月25日離職,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薪為28萬7233元。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資遣費106萬7949元。不過,公司主張他身為公司經理人,依職務內容、經營決策參與程度及薪酬結構,不具勞工從屬性,不適用勞動契約保障,無權請求資遣費。
對此,新竹法院認定此職位仍受公司指揮監督,須固定上下班、刷卡並接受考核,具勞動契約從屬性,屬勞基法保障的勞工,判公司給付資遣費96萬9394元。
另一名員工因公司延遲發放2025年7月薪資,且未給付同年8月薪資,於9月12日離職,主張尚有126小時特休未休,請求折算工資6萬6639元;法院審理後,判公司應給付5萬7120元。
另一位副理於2017年12月11日到職,因公司自2025年8月起積欠薪資並實施無薪假,為維持生計於同年8月15日離職,請求資遣費30萬6935元。法院認定公司積欠薪資,准予請求資遣費30萬2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