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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獨活者」的身後準備7問:如何立遺囑?我的遺物、遺產會怎麼處理?

報導者

發布於 7小時前 • 文字/藍婉甄 陳奕銓 攝影/楊子磊 共同採訪/李雪莉、方君竹;核稿/李雪莉;責任編輯/張詩芸、黃鈺婷
一個人,要如何為身後做準備?示意畫面,非文中當事人。(攝影/楊子磊)

台灣愈來愈多人正在一個人生活。對許多高齡者來說,這已是日常,獨居、老老相伴、子女親友住在遠方。意外或失能時,身邊不一定有人及時發現和協助。
這也不只是高齡者獨有的議題。近期,網路社群上掀起一股「孤獨網紅」風潮──許多創作者向網友展示自己獨居、單身、不生育且沒有朋友的「新生活」方式。從結婚率、生育率、家庭結構等等變化來看,「一個人生活」很可能成為不同世代的人生樣貌。
無論你已經獨自生活,或預期未來可能一個人老去,能夠安詳自然地走到終點,或許是一種幸福;但在那之前,我們仍可能面對緊急救援、醫療決定,以及最後的身後事;這些事,可以提早做好哪些準備?

Q1:如何確保死後可以快速被發現?

針對65歲以上長者,目前全台22個縣市都設有「獨居老人緊急救援」或「居家安全通報」服務,但補助資格、收費標準與設備內容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並非所有獨居老人都能免費使用。衛福部於今年(2026)6月起實施的獨居長者普查中,將長者的風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風險評估極高的第四級,政府將勸說裝設緊急求救設備。

以新北市為例,市府委託保全公司提供緊急救援服務。符合條件的長輩家中會設有一組可與保全公司聯繫的主機、可掛在身上的無線緊急求救按鈕,以及用來掌握長輩在家活動情形的人體活動感應器。

平時,長輩需定期向保全公司報平安,也透過裝置設定告知自己是否在家。以一名新北市實際使用服務的長輩為例,每天早上6點、下午6點需要各報平安一次。平時外出時,需要將主機上的「外出/返家」開關切至「外出」,返家後再切回;若長時間外出,則需要與保全公司告知。

若發生緊急狀況,長者可以直接按下主機或是隨身求救器上的紅色求救按鈕,訊號就會傳到保全公司,再由執勤人員確認狀況,必要時聯絡緊急聯絡人或通報警消協助;此外,人體活動感應器若偵測到長輩長時間沒有活動,或是在同一位置停留過久、疑似跌倒,便會發出警訊,進一步確認情況並啟動救援。

不少社區都有建立志工關懷網絡,或是社區發展協會的手作、歌唱等課程,可藉由多參與社區活動,提升與鄰里的互動及認識,彼此看照是否數日未出門倒垃圾、門口車輛異動等等;並養成每日與外界聯絡的習慣,例如:透過通訊軟體傳問候訊息,一旦突然停止發送,朋友就能第一時間察覺異樣前來關心。

成功國宅長者李玉琴向系統通報自己左手骨折的消息,服務人員進一步關心長者狀況及需求。(攝影/楊子磊)

Q2:誰可以幫我處理後事?生前契約有用嗎?

在《民法》條文中,遺體與骨灰至今仍缺乏明確法律定位。但多數見解都認為,遺體、骨灰為《民法》上的「物」,由全體法定繼承人概括繼承;也因此,實務上,不管是領取死亡證明書、申請使用殯葬設施,大多預設家屬才有資格處理(註)*。

(註)*:殯葬設施經營、管理為各縣市自治範疇,也有部分縣市(如:台北市)在確認往生者「查無配偶或直系血親」,或「親屬確實無意願辦理」後,開放非血親申請使用殯葬設施。

若往生者無家屬,或家屬不願出面,同居人、摯友、鄰居或乾子女等「非血親」想幫忙,必須向家屬取得「死亡證明書」及「委託書」,才得以領取遺體並辦理後事。若缺乏上述兩項文件,往生者就必須走完「有名無主」流程,也就是25天的政府死亡公告,非血親才有機會參與或接手後事。

即便生前已與禮儀公司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委託者往生後,仍需有人聯繫業者、啟動契約,業者也可能因為與往生者無親屬關係,在領取遺體、辦理告別式的過程中卡關。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兼主持律師蘇家宏提醒,只要生前立下合法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即可由遺囑執行人來發落後事,例如領取遺體、對接禮儀公司等(註)*。

(註)*: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後事應優先尊重死者遺囑。

另外,目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高雄市皆設有「預立環保葬意願登記」,只要年滿18歲,生前皆可向殯葬管理處登錄後事意願,過世後,當親友至殯葬處申辦各項服務時,服務人員即會告知親友,申請人曾經預立環保葬的意願。

Q3:怎麼立遺囑?要注意哪些事情?

遺囑並非只要「把想法寫在紙上並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而是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

目前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主要規定於《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8條,例如: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必須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只要符合《民法》規定,自書遺囑不需經公證仍有效,但未來可能會有被繼承人質疑的風險,如: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是否良好?筆跡有無造假?因此,自書遺囑最好附加其他佐證,像是:立遺囑時,同步錄音、錄影;或是申請法院認證。若有較複雜的資產規劃,或擔心不清楚《民法》的繼承規定,也可委託律師處理。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三榮則建議,遺囑完成後,可按「6D原則」作為定期檢視、修訂遺囑的時間點,包括:Decade(定期檢視)、Diagnosis(診斷出疾病)、Death(遭逢他人過世)、Decline(身心功能退化)、Divorce(離婚),以及Decision(作出重大決策前)。

Q4:誰能當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先死了怎麼辦?

遺囑執行人就是依亡者的意思來執行遺囑的專責人員。

除《民法》第1210條規定的資格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其他包括繼承人、信任的友人、專業律師都可擔任遺囑執行人。

有人會擔心,萬一遺囑執行人比自己更早離世,或有意外發生怎麼辦?蘇家宏建議,可載明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的遺囑執行人。以他自己接受客戶委託為例,第二順位會安排律所內較年輕的主任律師,第三順位則設定為律所未來負責人所指定的人選,以降低遺囑執行中斷的風險。倘若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也因故無法執行,則回到《民法》第1211條*,由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任。

《民法》第1211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至於遺囑執行人如何第一時間得知委託人的死訊?蘇家宏坦言,這的確是實務上的難題,他表示,若仍有親屬,生前可交代親友聯繫;若是獨身者,可將遺囑、遺囑執行人相關資料放在客廳等明顯的地方,或可交代里長,萬一自己離世,請里長聯繫遺囑執行人。

Q5:我留下來的東西會去哪?生前可以怎麼處理心愛的物品?

往生者留下的遺物在《民法》上皆屬於遺產,由繼承人概括繼承。若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公部門保管後,會向家事法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歸入國庫。

整理師*娜娜子坦言,在她的經驗中,後人清理遺物時,大多著重尋找現金、貴重物品,願意花時間探索往生者生前足跡的家屬寥寥無幾,尤其面臨租屋處退租等急迫情況時,更難從容整理。因此,也有不少人開始「生前整理」,趁自己健康、有意識時,決定物品要傳承、捐贈還是丟棄。

整理師*:受委託協助個人或家庭檢視、分類與取捨物品,並依照使用需求重新規劃物品配置及收納方式的從業人員。

娜娜子建議,若有心愛物品想留給特定親友,可在物品上貼標籤,或在筆記本上明確載明「這件物品要送給某某某」,可以避免親友領取時,引發其他家人的誤會。即使沒有特定傳承對象,也可以透過整理舊照片、他人贈送的禮物或上一代留下的遺物,重新回顧自己與他人的關係。

娜娜子認為,生前整理不只是清除或收納物品,而是重新梳理人生,甚至找回人際連結的機會。(攝影/楊子磊)

此外,整理時可善用「四大象限」與「8秒原則」。四大象限為:確定要、確定不要、糾結、寶盒,其中寶盒是收存具「精神價值」的物品,如卡片、相片、玩偶等,尺寸控制在鞋盒左右大小,以免收藏範圍愈來愈多。而對於物品去留猶豫不決時,若超過8秒仍無法果斷決定,代表「其實不需要」的機率極高。

Q6:我走了,遺產怎麼處理?可以留給毛小孩嗎?

人離世後,若沒有預立遺囑,遺產便依《民法》的法定順位辦理繼承。配偶與當時順位最優先的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順位依序則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往生者沒有配偶和親人,也未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遺產則同遺物,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歸屬國庫。

直系血親卑親屬*:指從自己身上所生下來的直系晚輩,包含子女、孫子女 /外孫子女、曾孫子女 /外孫子女等等。

蘇家宏建議,若想把財產留給自己真正在意的人,或是捐助弱勢團體、公益組織,可透過遺囑指定分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外界爭論許久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於今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將於2027年2月17日施行),意指手足不能再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要求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不過,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等繼承人,依然有特留分保障。但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讓其繼承,仍可能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那如果想把遺產留給自己的寵物呢?

日前,新北市就發生一起獨居者猝逝後,留下13隻狗的案件。新北市動保處呼籲,每年約有5起獨居者離世、遺留寵物的案件,飼主應提早與親友討論照護問題,或透過遺囑、信託或其他法律機制預作安排,避免寵物流離失所。

蘇家宏指出,現行法規只有「自然人」才可繼承財產,寵物在法律上被歸為「物」,因此,實務上,可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值得信賴的親友,但以「照顧毛小孩」作為支付遺贈的條件;若擔心受贈人拿了錢卻不照顧寵物,也可考慮將遺產信託,並設置信託監察人,由監察人來監督受託人。

Q7: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一定要有家屬到場嗎?誰可以當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正式施行後,民眾可在意識清楚時,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門診流程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雖然《病主法》規定,至少需一名二親等內親屬參與ACP,但實務上,只要出具書面文件,說明二親等親屬無法出席的事由即可。

簽署AD時,可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醫療委任代理人需成年,且不得為受遺贈人、器官指定受贈人、因當事人死亡獲利者。日後,當病人陷入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HCA的法律授權位階優先於血緣家屬,負責聽取病情,並可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意願。

若患者未指定HCA,則依《醫療法》第63條由法定家屬代簽手術同意書。若患者無家屬,又沒簽AD的話,臨床上仍會以救人為優先。

黃三榮建議,獨居者可隨身攜帶註明緊急聯絡人資訊、HCA資訊的卡片,若在路邊或家中發生意外,警察、救護人員翻找口袋即可迅速聯繫指定友人或HCA。

※諮詢專家/蘇家宏(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兼主持律師)、黃三榮(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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