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孕公司滿街跑,為何台中「訂製嬰兒」集團被起訴?類似案例看懂法院紅線
台灣目前尚未開放代理孕母,台中地檢署近日偵破一個跨境「訂製嬰兒」集團,依違反《人工生殖法》起訴3人,另通緝2名中國籍幕後負責人。但網路搜尋「海外代孕」,不難找到協助台灣人前往美國、烏克蘭等國尋找代理孕母的業者,從人工生殖醫療、捐卵者、孕母媒合,到生產、返台文件申請,標榜提供一條龍服務。同樣都是協助台灣人赴海外人工生殖,為什麼有些業者能公開營業,有人卻遭到刑事起訴?
過去法院曾有三起案件,一件協助單身女性赴美「買精生子」獲判無罪,另一起仲介夫妻前往烏克蘭尋找捐卵者及代理孕母,最終有罪定讞,還有一起極為類似的到泰國找卵母跟代理孕母的,判決直接區分兩段行為,針對找卵母判決有罪。這幾案的判例,也畫出台灣現行《人工生殖法》對海外生殖仲介的紅線。
200萬到450萬「訂製嬰兒」,跨台、泰、馬分工
台中地檢署調查,以「UT麗舍」、「同合新生」等名義透過網路營運的跨境集團,從2025年2月至2026年6月,以每名新生兒約200萬至450萬元不等價格,接受22名台灣男性委託,共有25名嬰兒在台灣出生。
依檢方調查,台灣男性先前往馬來西亞採集精子,再到泰國挑選不同國籍或族裔的卵母及泰國籍代理孕母;卵母前往馬來西亞取卵,經體外受精形成胚胎後,植入代理孕母子宮。孕母回泰國養胎,懷孕超過8個月後,再以觀光免簽方式來台待產。
孩子在台灣出生後,集團安排DNA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再由台灣生父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孕母則返回泰國。同合新生KinovaFamily的臉書從今年四月開始經營,經常發嬰孩的照片恭喜「客戶」,並在官方網站上做了QA,說明「台灣爸爸與泰國媽媽非婚生子女:台灣落戶完整指南」。
案件之所以曝光,是移民署台中市專勤隊發現,多名泰國女性都有「以觀光免簽來台、生產後隨即出境、集中於相同婦產科生產、嬰兒由台灣男性認領」等共同特徵。檢方今年6月搜索婦產科診所後,不只查扣代理孕母分娩紀錄,還發現數名正在待產的代理孕母。
最終,檢方依《人工生殖法》第31條「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居間介紹」罪嫌,起訴程姓、徐姓、吳姓3人。
台灣沒有「仲介代孕罪」,踩線的是精子、卵子與胚胎
目前台中訂製嬰兒案的3人並不是因為「介紹代理孕母」遭起訴。現行《人工生殖法》第31條處罰的是「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也就是法律直接禁止營利仲介的是精子、卵子與胚胎。
過去高等法院在另一起代孕案件中更明確指出,《人工生殖法》當初刻意將代理孕母脫鉤處理,第31條文字處罰的是生殖細胞及胚胎,並沒有包括「代理孕母」。即使營利仲介孕母本身具有可非難性,在沒有法律明文處罰的情況下,也不能直接用第31條處罰。
一家海外代孕公司究竟只是提供國外生殖醫療資訊、翻譯、交通、住宿及行政協助,還是已經替客戶媒合精子、卵子或胚胎,並從中營利?過去有幾起類似案件呈現這條界線。
仲介卵子有罪,仲介代理孕母無法可罰?
2017年,劉男透過名為「愛福態」的公司找上馬來西亞的陳男,陳男協助他赴泰國進行人工生殖。劉男在泰國挑選2名卵母,取得7顆卵子,卵子費用2萬美元;再以自己的精子進行體外受精形成胚胎,之後由業者安排泰國籍代理孕母植入胚胎。
劉男前後支付購買卵子及代理孕母等費用共10萬5500美元。後來因泰國法制改變,孕母被安排來台,並在台灣產下一對雙胞胎男嬰。法院最後認定陳男構成《人工生殖法》第31條的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判刑3月。
判決拆成兩部分,仲介「卵子」 有罪,仲介「代理孕母」 現行法沒有明文處罰,並且直接引用《人工生殖法》草案總說明指出:「以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經深入研議,爰參酌專家學者之意見,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採脫鉤方式處理……」
高院也作出法律解釋,既然《人工生殖法》第31條處罰的是營利買賣或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條文並沒有「代理孕母」,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即使營利仲介代理孕母具有可非難性,也不能擴張解釋成犯罪,而應等待立法者另行規範。
收1萬美元幫單身女赴美生子,為何判無罪?
2020年,士林地院也曾審理一起案件,趙男在網路刊登「赴美人工生殖」廣告,一名單身許姓女子找上他並在其協助下前往美國。許女使用自己的卵子與精子銀行的精子受孕,並在台灣生下一對子女,前後支付趙男1萬美元。
士林地檢署認為趙男涉嫌意圖營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依《人工生殖法》第31條起訴,但法院最後判他無罪。
關鍵在於精子是許女自己挑的。許女在法院證稱,她與趙男約定的服務包括尋找美國當地醫師、安排住宿、機場接送、陪同診所及翻譯;但她沒有要求趙男替她尋找特定身高、體重、國籍等條件的精子提供者。她是自己上精子銀行網站瀏覽、挑選,找到想要的精子後直接付款給精子銀行,再把編號交給醫師。
法院因此認為,趙男雖然提供醫師名單、精子銀行網址及赴美相關服務,卻沒有證據顯示他曾替許女與特定精子提供者接洽、磋商價格或媒介訂約,也沒有證據證明趙男與診所、精子提供者存在契約或金錢往來,也就是說,「收錢協助赴海外人工生殖」本身,還不足以證明是「營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
同樣主張僅提供資訊,仲介烏克蘭代孕卻有罪定讞
另一起烏克蘭代孕案件,吳姓女子與林姓丈夫在網路刊登赴烏克蘭進行人工生殖的廣告,一對有代孕需求的夫妻找上吳女,先後支付1萬2000美元簽約金及1萬5000美元費用。這對夫妻後來前往烏克蘭,由丈夫取精,與烏克蘭捐卵者提供的卵子進行體外受精,再將胚胎植入代理孕母體內。
吳女夫妻同樣辯稱自己只是「提供資訊」,沒有靠胚胎代孕獲利。一審也因無法認定兩人收取佣金而判無罪。但二審高院綜合兩人供述、委託夫妻證詞、合約、LINE對話、單據及訂房資料等證據,認定兩人不僅簽訂合約,還提供捐卵者資訊、聯絡烏克蘭代孕公司及當地仲介、陪同前往烏克蘭,並從款項中抽取1000美元佣金。
法院因此認定已不是單純提供海外資訊,而是為客戶「居間介紹卵子」並從中營利,構成《人工生殖法》第31條的「圖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吳女、林男分別被判刑3月、2月,最高法院2021年駁回上訴,全案有罪確定。
法院也特別把「介紹代理孕母」和「介紹卵子」切開:前者本身並非第31條處罰的行為,但後者是。
三案差在有沒有「介入生殖細胞交易」
這幾案最大的差別,不在於人工生殖發生在美國還是烏克蘭,也不是有沒有收費,而是法院能不能證明業者的收費服務已經包含替客戶與生殖細胞提供端建立聯繫、提供特定捐贈者資訊、促成交易並從中營利。
台中「訂製嬰兒」案,依檢方目前公布的犯罪事實,業者的介入程度更深:不只安排跨國人工生殖流程,還讓客戶在泰國挑選不同國籍或族裔的卵母,再赴馬來西亞取卵、製作胚胎。
不,目前台中案仍只是檢方起訴階段,3名被告是否確實構成第31條的營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罪,以及法院如何認定200萬至450萬元「一條龍服務」中各項服務的法律性質,仍有待法院審理,不能把起訴直接寫成已經違法確定。
海外代孕產業已存在
其實現在不乏許多業者在販售海外代孕服務,而台灣現行法律也沒有「海外代孕仲介罪」,因此不能只因業者刊登海外代孕廣告、介紹合法代孕國家或提供赴海外的服務,就推定犯罪。法院仍必須進一步調查業者提供了哪些服務、款項付給誰、是否媒合特定精卵提供者,以及有沒有從媒合生殖細胞的行為中營利。
今年1月,前述烏克蘭代孕案的吳女又因涉嫌透過協會收費,居間安排民眾赴烏克蘭、哈薩克、吉爾吉斯及泰國代孕,再次被士林地檢署依《人工生殖法》及加重詐欺等罪起訴。
因此台中「訂製嬰兒」案值得觀察的不只是台灣究竟要不要開放代理孕母,而是當跨境代孕已形成從捐卵、取精、胚胎製作、孕母、跨境生產到親子登記的一條龍產業,現行《人工生殖法》仍必須將整套服務拆解,判斷其中哪些屬於尚未明文處罰的「代孕仲介」,哪些又已跨過第31條禁止的「營利居間介紹生殖細胞、胚胎」紅線。
- 提醒:依無罪推定原則,未經法院審判,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