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漳:強制辯護不是包庇 而無罪推定是律法精神
民進黨宜蘭縣長參選人林國漳今(28)日拜訪宜蘭縣新聞記者公會時,針對坊間「政府編列億元經費給法律扶助基金會,卻都拿來幫加害人辯護」的說法提出澄清。
他以曾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會長6年的經驗表示,法扶服務對象並非只有刑事被告,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的經濟弱勢、被害人、原住民、勞工等族群,不能簡化成「法扶都在幫壞人」。
林國漳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約於2004年成立,宜蘭分會則約在2004或2005年間設立。
他當時擔任扶助律師兼審查委員,後來接任宜蘭分會會長,任期一屆3年、共做了兩屆6年;卸任後至今仍是法扶會員、扶助律師兼審查委員。
針對外界質疑政府每年編列預算給法扶,是否等於用公帑替加害人辯護,林國漳說,這樣的說法「其實是誇大了」。
他指出,法扶案件類型很多,包含民事、刑事與行政案件;在一般民事與刑事案件中,原則上是以經濟弱勢為優先,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經濟狀況達到弱勢標準,二是案件初步審查並非「顯無理由」,也就是訴訟上必須有一定道理。
他進一步說明,部分報導或輿論批評的,應是刑事案件中的「強制辯護」類型。
依刑事訴訟相關規定,若案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審判時必須有律師為被告辯護,這是法律明定的制度;法律扶助法也因此規定,這類強制辯護案件原則上不審查資力,只要符合條件,就可申請法扶。
林國漳強調,除非社會認為制度不合理而修法,否則在現行法律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尚未被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前,仍應保障訴訟權益。
他說,不能因為法扶承接強制辯護案件,就把法扶說成是在幫助壞人。
他也提醒,即使法律扶助基金會不指派律師,在強制辯護制度下,法院仍須依法指派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換言之,這不是個別單位「選擇要不要幫被告」,而是法律為保障訴訟權所設計的程序要求。
林國漳表示,法扶同樣協助被害人,被害人也能申請法律扶助;在民事案件中,不論原告或被告,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也都可能獲得協助。
除經濟弱勢外,法扶也針對原住民、勞工等族群設有相關特別方案,例如協助法律知識較不足的原住民,或協助經濟弱勢勞工面對企業爭議。
他說,法扶做的許多工作,核心都是輔助弱勢。
外界若只凸顯一部分刑事被告接受扶助,就說成「法扶都在幫助壞人」,並不完整。
刑事被告在形式上可能被指控犯罪,但到底有沒有罪、責任多重,最後仍要由法院判決確定。
在民主法治社會裡,弱勢者的訴訟權、被害人的求償權、被告的防禦權,都是司法公平的一部分。
如何避免錯誤標籤化,同時讓制度更透明,是接下來公共討論應該聚焦的重點。
林國漳說明重點一次看 爭點 林國漳說法 法扶是否只幫被告 不是,法扶案件包含民事、刑事、行政,也協助被害人 一般案件申請條件 經濟弱勢,且案件非顯無理由 強制辯護案件 最輕本刑3年以上案件,審判時依法需律師辯護 是否審查資力 強制辯護案件原則上不審查資力 為何被告也能受扶助 基於無罪推定與訴訟權保障 法扶服務族群 經濟弱勢、被害人、原住民、勞工等 林國漳經歷 曾任法扶宜蘭分會會長兩屆6年,現仍為扶助律師兼審查委員 撰稿: 宜蘭。
實際法規條文、申請資格、經費規模與案件統計,仍以法律扶助基金會及主管機關正式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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