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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逾千位倖存者討無公道 民團籲廢除兒少性侵案追訴期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7月23日04:58 • 發布於 07月23日02:27
針對兒少性侵案追訴期議題,暖暖Sunshine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光寰協會今聯合舉辦記者會,並有多位倖存者與立委出席。(記者謝君臨翻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將於25日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公民團體今偕同民進黨立委范雲、林月琴、郭昱晴共同舉行記者會,指近20年來,有1097位性侵被害人因時效問題無法提告,讓許多加害人至今仍逍遙法外。目前共有30位倖存者加入釋憲行列,呼籲大法官重視性暴力犯罪追訴期限制,導致兒少性侵倖存者失去司法救濟權利的問題。

針對兒少性侵案追訴期議題,暖暖Sunshine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光寰協會今聯合舉辦記者會,並有多位倖存者與立委出席。

林月琴表示,憲法法庭正在審理1件非常關鍵的案子—要不要延長2006年前性侵案的追訴期。這關係到上千名倖存者,還有沒有機會看到正義實現。我們呼籲要延長對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甚至不應設追訴期。美國現在已經有44個州和聯邦政府,針對這類案件不設追訴期了,這是全世界對這種特殊案件的共同認識。

民團指出,根據澳洲統計,性侵倖存者需20至30年才敢求助,法律卻成為阻礙。在目前30位願意共同參與釋憲的倖存者中,9成受害時未滿18歲。但現行法律卻未考量「性暴力創傷延遲揭露」的特性,導致倖存者成年後仍受限於嚴苛的時效規範。包括刑事案件超過追訴期,直接遭檢方不起訴,若聲請自訴,不僅時效僅10天,甚至強制律師代理。

而在民事案件部分,民團表示,受害者往往在創傷復元多年後才有能力提告,卻早已超過民法規定的短暫請求期間即「2」年的規定。包括德國、美國、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等國,皆已延長或廢除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期。台灣應正視此問題,確保法律對性侵倖存者的保護符合普世人權標準,真正守護兒少權利。

民團強調,除了評估刑法,呼籲行政院應根據以下法律,提出具體方案,包括合理延長或根本廢除性侵害追訴期的刑法第80條、民法第197條求償追訴期間、國家賠償法第8條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的請求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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