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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領助理費980萬!桃市議員舒翠玲二審仍「貪污無罪」 僅偽造文書判緩刑

太報

更新於 10月14日01:49 • 發布於 10月14日01:49 • 白廷奕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中)被控詐領助理費980萬,二審仍判貪污部分無罪,僅偽造文書判1年並緩刑。資料照。白廷奕攝

國民黨籍桃園市議員舒翠玲及其丈夫張曉帆,被控利用親友當人頭詐領980萬餘元助理費,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但一審認定她有實際聘用助理,雖涉及薪資浮報,但她私聘助理的支出超過領取公費助理補助的金額,因此僅依偽造文書罪對兩人判刑1年、緩刑3年。舒翠玲上訴仍喊原審「判太重」,高等法院今(10/14)日維持原判,仍判舒翠玲夫婦緩刑。可上訴。

檢方查出,舒翠玲從1998年起擔任桃園縣議員,縣市合併後連任市議員至今。不過她與張曉帆涉嫌自2011年起至2020年間,持續利用母親、哥哥及兩名友人的名義當作人頭,詐領議會的公費助理補助款共980萬3037元。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起訴舒翠玲夫婦、友人陳姓女子及林姓男子等4人。

舒翠玲應訊時否認貪污。一審桃園地院採信,認定她有實際聘用哥哥、母親及友人當助理,但薪資涉及浮報,哥哥和母親實際僅領取302萬餘元,她卻向議會申報領取868萬餘元。

不過,一審審酌舒翠玲另有私聘3名助理,付出共1188萬餘元的助理費,總支出高於她領得的補助款,認定她沒有詐財的不法所有意圖,僅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舒翠玲夫婦各1年、均緩刑3年,且兩人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公益金。助理陳女則判3月,可易科罰金;林男無罪。

舒翠玲自1998年擔任議員,至今已七連霸。資料照。取自當事人臉書

儘管一審獲判緩刑,舒翠玲仍提起上訴。高院日前開庭,她當庭坦承以陳姓助理的名義浮報薪資,但主張哥哥的部分不涉及浮報。

舒翠玲當時解釋,哥哥患有身心疾病,母親擔憂哥哥一次把錢花完,於是經過家庭會議討論後決定,由她月初給哥哥15000元,剩下尚未支付的薪水則由母親保管,但錢最後都有付給哥哥。她也主張,一審根據錯誤認定判她1年,刑期過重,請求法官改判可易科罰金的刑度。

高院審理後雖然沒有採納,但今日仍判舒翠玲夫婦緩刑。助理陳女二審同樣被宣告緩刑,須支付10萬元公益金。林男仍維持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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