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騎車公園旁遛4狗…路人勸繫牽繩 竟呼喚「咬他」法院裁罰6千元
賴姓男子帶4隻柴犬到台南市重興綠園散步,其中3隻未繫牽繩,許姓路人勸他替狗繫繩,他竟命令犬隻「咬他」,讓許受到驚嚇;賴母聲稱影片中的男子是鄰居,不是兒子,再說不知道對方姓名,法院認為說詞違反常情、不足採信,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賴6千元。可抗告。
台南市警第五分局移送指出,今年8月8日晚間7時10分許,賴姓男子騎機車帶家中飼養的4隻柴犬到北區林森路三段的重興綠園散步,其中3隻未以犬繩或其他適當方式約束,任由犬隻追逐、吠叫;許姓男子路過勸他應繫犬繩,賴竟出言命令犬隻咬人,警方調查後移送法院裁處。
法院指出,許明確指述經過,並提出現場錄影,影片中命令犬隻咬人的男子,所騎機車登記在賴姓男子母親名下;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說明,綜合卷內證據,足以認定影片中的男子就是賴。
賴母到場作證指出,柴犬及機車都是她的,影片中的男子不是兒子,只是鄰居,兩人是朋友關係;她提供機車讓對方代為遛狗,但不知道男子的真實姓名。
法院認為,依一般經驗,請託他人代為遛狗,還提供機車代步,怎麼可能不知道受託者的身分資料?何況雙方又是鄰居、朋友,賴母說詞顯然是為迴護兒子,不足採信。
法院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所稱「驅使」,是指積極以動物嚇人;「縱容」則是飼主知道動物嚇人,卻消極不予阻止。賴除了未適當約束犬隻,更進一步命令犬隻「咬他」,造成許受驚嚇,已構成驅使動物嚇人的違序行為。
法院審酌,賴未使用犬繩或其他適當方式管束犬隻,還任意命令犬隻咬人,讓許受到相當程度驚嚇,考量行為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裁罰6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