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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涉陳敏薰買官案洗錢 「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免訴確定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28日10:35 • 發布於 05月28日10:35
陳水扁涉陳敏薰買官案洗錢案,一二審均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經言詞辯論為陳水扁免訴判決,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28)天駁回確定。(圖:陳水扁新勇哥物語臉書)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位子,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兩人也被依洗錢罪起訴;吳淑珍遭判刑7個月定讞,而在陳水扁部分,一二審均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經言詞辯論為陳水扁免訴判決,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28)天駁回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由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113年5月間,北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北檢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提起上訴,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認定,陳水扁被訴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此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期間的1/4,即2年6月。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等,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高院認定,本件時效完成日為111年12月25日,原審以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不經言詞辯論為陳水扁免訴判決,並無違誤。此外,依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陳水扁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尚未消滅,原審未為繼續審判的裁定,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檢方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於今天駁回上訴,陳水扁洗錢案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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