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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兄弟報仇!台南監獄看診巧遇「13年前殺人兇手」…暴怒持原子筆「狠刺左頸」

鏡報

更新於 11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 鏡報 古靜兒
台南監獄一名男子以原子筆攻擊獄友。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南監獄一名受刑人入獄後,發現害友人結拜兄弟的兇手也在同個監獄內,為了替兄弟報仇,該受刑人竟趁著在衛生科看診期間,持原子筆刺傷對方左頸,犯後他也坦承犯行。對此,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普通傷害罪判處該受刑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台南監獄一名江姓男子曾有一名吳姓友人,而這名友人的結拜好兄弟林姓男子卻在2013年12月26日遭一名郭姓男子殺害,後者則已被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刑定讞。不料,江男入獄期間卻發現,這位郭姓兇手竟也在同一個監獄服刑。

江男2026年1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台南監獄衛生科看診時,冤家路窄地發現郭男也在場,為了替兄弟報仇,江男竟當場情緒失控地直接拿起現場的原子筆當做武器,朝郭男左頸部狠刺,最終造成郭男左頸部受有輕傷。江男後續也被郭男依傷害罪提告,並在監獄訪談、警方詢問、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相關犯行。

對此,台南地院審理時,審酌台南監獄衛生科藥師於警詢時的作證,以及江男的自白與檢警蒐集多項證據,包括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台南監獄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與懲罰書、郭男受傷照片等客觀證據,認定本案事證明確,依法論罪。

法院指出,郭男過去曾因殺人等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相關犯罪行為已經法律追訴、處罰,並入監執行,因此即使江男對郭男過往的犯罪行為有所不滿,也應理性面對,不應因此採取攻擊行為。

法院認為,江男以原子筆刺傷郭男的行為確有不當,但考量江男在案發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但截至審理時仍未與郭男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綜合郭男所受傷勢並不嚴重,以及江男的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最終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判處江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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