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班機降落驚魂!醉男機艙內點火燒前座螢幕 下場曝光
何姓男子今年5月間搭乘長榮航空班機返國時,班機才剛落地滑行,準備至閘道口讓乘客下機期間,他突然點燃手中的打火機,燒灼座位前方的螢幕,刺鼻的燒焦味引起乘客驚恐,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將他依危害飛航安全及毀損等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22歲何姓男子於2026年5月14日下午1時40分,搭乘長榮航空BR266班機,從柬埔寨金邊機場起飛前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飛航期間疑似飲酒過量,當天下午5時,趁著班機剛落第抵達桃園國際機場、仍在滑行期間,他竟點燃打火機燒灼38F號座位座位螢幕,導致螢幕毀損、無法正常使用,造成長榮航空損害。
同機乘客CALLAHAN察覺異狀後,隨即通知空服員前往查看。空服員發現情況後報警處理,航空警察局據報,隨即上機將何男逮捕移送偵辦,長榮航空也委任代理人提出告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偵查時,何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相關供述也與乘客及長榮航空代理人的證述相符。檢方另取得現場照片、班機座位表、何男的酒測紀錄單,以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認為相關證據足以佐證何男的自白,犯罪嫌疑堪以認定。
檢方認為,何男在民用航空器上以點燃打火機燒灼螢幕的方式,不僅造成航空公司財物損失,也涉及危害飛航安全。起訴書指出,何男的行為涉及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罪、刑法第185條之2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罪,以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檢方請求依危害飛航安全罪從重論處。
由於航警局移送時,另認何男的行為涉及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航空器罪。不過,檢察官檢視現場及遭燒灼螢幕的照片後,認為火勢僅造成座位電腦螢幕毀損,班機本身並未因燃燒而喪失效用,並引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意旨說明,刑法「燒燬」是指標的物因燃燒結果而喪失效用。本案雖然有點燃打火機並燒灼航空器內部設備的行為,但不能僅因螢幕遭燒壞,就認定整架航空器已達燒燬程度,因此與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航空器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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