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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3人才能判死引爆輿論! 憲法法庭避回應:當事人可提救濟

Newtalk

更新於 12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張瀞文 綜合報導
土城雙屍案兇嫌謝姓男子被判無期徒刑,判決書「須殺害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要件」引發熱議。 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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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雙屍案」兇嫌謝姓男子當街砍殺妻子及小姨子,被依2個殺人罪各判處無期徒刑,量刑引發外界質疑,判決書中更提及「須殺害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要件」,引發輿論譁然,憲法法庭今日並未解釋殺害幾人才能判死,僅回應當事人不服判決「應循法定程序救濟」。

47歲的謝文雄因家暴妻子張女挨告,去年7月7日張女在妹妹陪同下出庭,謝男竟開車跟蹤姊妹倆,故意撞倒兩人機車,隨即下車持刀當街刺殺小姨子和妻子,還拿鋁棒痛毆張女頭部,兩人雙雙殞命。謝文雄犯後開車南下逃逸,沿路發臉書限時動態昭告天下「我殺了老婆」,後續自行投案。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中搬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釋憲案」,稱大法官在憲法判決明確指出只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才能判死,要求法院考量各種情形,例如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而合議庭認為只有殺害3人以上才符合「多人」要件,謝文雄只殺2人,無從判死。

新北地檢署今日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過度限縮憲法死刑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今為移民業務機構廣告釋憲案判決舉行記者會,被問及新北地院判決稱憲判指殺3人以上才能判死的看法,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指出,該案目前為一審判決,若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判決,應該循法定程序去尋求救濟,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就已經呈現在憲法法庭判決當中,如果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所為的詮釋、結論有所不符,目前就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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