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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報告稱「憲法判決尊重但無遵從必要」 司法院: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與大法官解釋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25年08月08日12:30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法槌與天秤示意圖。(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發布一份「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的專題報告,其中提到憲法判決對於立法院的約束效力,「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上述報告結論引起軒然大波,外界有聲音認為立院法制局此份報告論點逾越憲法,恐出現進一步的國會擴權。司法院今(8)日對此發布聲明,表明「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並重申「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針對立法院法制局所提出的研析建議及結論,司法院聲明如下:

一、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除經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亦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因此司法院重申,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二、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一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司法院謹表尊重。惟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係由司法院解釋之。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參照)。

司法院最後表示,至於該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一事,屬大法官個案審查之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院未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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