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企業老董送貼身女秘500萬元 兒指「死因贈與」想討回被法官洗臉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名經營企業的呂姓董事長,於2024年7月80多歲死亡,他在過世前的1個多月與兒子及1位黃姓女秘書到銀行領款,其中400萬元交給兒子、500萬元交給黃女。呂董死後,呂兒主張父親是「死因贈與」、要黃女還錢。台南地院根據黃女辯解與呂董生前聲明書的見證人說詞錄音,認定呂董是「生前贈與」,判呂兒請求還款敗訴。
呂兒主張,父親生前每月8萬元給黃秘書,由黃女負責照護其父,父親並於2022年把信託財產存入銀行專戶,2024年6月偕他與黃女到銀行辦信託契約解約、領出存款,其中500萬元交給黃女,由黃代為保管、以支付父親日後醫療、喪葬費用。
呂兒認為父親是委任黃女保管該款,並非贈與黃女,後父親於2024年7月身亡,那500萬元應是父親遺產,理應由他與母親繼承。此外,並說黃女曾提出呂父1份聲明書指「我(指呂父)將來去世,名下所有存款全贈與黃女1人」,這是死因贈與,但當時父親已年邁多病、無意思能力,這死因贈與契約也不成立,黃女必須還錢。
黃女駁說,當時呂董也有給呂兒400萬元,她取得500萬元是呂董的生前贈與,不是董事長請她代為保管,會拿出呂董的聲明書是證明自己合法受贈、並無侵占;也不是主張那是死因贈與,呂兒要求還款、於法無據。
法官調查事證並勘驗聲明書陳姓見證人的說法錄音,從見證人說法可知呂董把500萬元交給黃女,是基於生前贈與;而死因贈與是指贈與人死亡才發生效力的贈與,是契約行為,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方能成立,那聲明書只有呂董與見證人的簽名、用印,並無黃女簽名、用印,彼此並無意思表示合致,死因贈與不成立,判呂兒敗訴;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