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歡歡(化名)遭2個孩子控訴,在他們成長過程未盡扶養義務,母親還有菸癮、毒癮,吸食菸毒時常與他們同處一密閉空間,吸食後常精神恍惚、嗜睡,不僅無法操持家務,也未照顧他們,還因年幼的他們哭鬧,就拿衣架及水管、藤條鞭打。不滿母親未善人母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歡歡名下並沒有財產,近3年給付總額均為0元,足認歡歡卻有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情事,因此她的2個孩子,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母親,依法即負有扶養義務。
歡歡的前夫到庭證稱,離婚前歡歡整天在家並無工作收入,也並未幫忙分擔家務,而且她不會煮飯,三餐都是由他的媽媽負責。歡歡照顧的方式是牛奶與奶嘴都塞給小孩,隨便他們使用,小孩哭鬧也不會去安撫。
歡歡還會在房間內抽菸,一天大約抽一包左右,而且抽菸時,小孩也在同一個房間內。他雖沒有親眼看見歡歡打小孩,但有一次父親幫他的大兒子洗澡時,當時有發現背後都是傷。
雙方離婚後,歡歡未曾主動回來探視小孩,都是他帶小孩去看歡歡,而且她都沒有工作收入,所以也沒有給付孩子的扶養費,也沒有對小孩盡到生活上的照顧,甚至他還會拿錢給歡歡跟岳母去買菸及吃飯。
法官審酌,在孩子年幼亟須扶養與照顧之際,歡歡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由2個孩子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們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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