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民眾取得多次繼承後的房產,若後續出售,要如何課徵所得稅及認定持有期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間點認定為取得日,並以此來適用新制或舊制;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
南區國稅局稅務人員舉例說明,A先生在2011年買賣取得房地產,但他在2016年1月5日死亡並由B先生繼承取得,而B先生在2018年12月1日死亡、並再由C先生繼承取得該房產;C先生於2020年出售房產,因被繼承人B先生取得該筆房地產的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的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此外,若A先生2011年買賣取得房地產,並在2014年1月5日死亡、並由B先生繼承取得,B先生在2018年12月1日死亡後再由C先生繼承取得該房產,且C先生於2020年出售,因被繼承人B先生取得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並不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因此會就房屋部分計算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該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若屬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者,則於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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