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楊鴻儒覬覦友人女友、不滿被疑詐賭,民國104年間先後將兩名友人裝入鐵桶載到花蓮棄屍。一審、二審、更一審均判兩個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他無期徒刑,可上訴。
依據一審判決指出,楊鴻儒與陳姓男子結識多年,覬覦陳男的同居女友財產狀況優渥,便決定展開追求。楊鴻儒認為陳男會造成阻礙難達成目標,竟萌生殺意,於104年6月27日在花蓮縣秀林鄉台8線公路,將裝有陳男的綠色鐵桶推落公路下方山谷,導致陳男窒息死亡。
另外,楊鴻儒與賴姓友人因麻將賭博而熟識,賴男懷疑遭楊鴻儒設局詐賭,多次向友人透露欲對警方檢舉。楊鴻儒於104年7月12日將裝有賴男的藍色鐵桶載運至花蓮縣秀林鄉台8線公路,推落公路下方山谷,導致賴男窒息死亡。
台中地院一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皆認為楊鴻儒無教化可能,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楊鴻儒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仍判兩個死刑,但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間,認定更一審有調查未盡之違誤,再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審理時,合議庭認為,本案自104年12月第一審,本次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已歷時約7年9月,經調查完竣更二審判決時,已逾8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減輕其刑事由(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此為原審未及審酌。
合議庭並認為,原審未審慎斟酌年邁受刑人,縱有假釋出監的可能,但經長期執行後的再犯風險是否因高齡而有減損,於法稍失衡平,因此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仍認楊鴻儒犯兩次殺人罪,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