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基隆市府將東岸商場委由微風集團經營,原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NET)公司,主張獨資興建商場二到四樓而擁有產權,提出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基隆地院二十四日下午判決駁回。
基隆地方法院駁回理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基隆市政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之行政作業;大日公司負責規劃;主富公司為大日公司之協力廠商負責施作。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之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之工程費用。
增建的建築物在一0七年二月取得使用執照,基市府在一0九年底與大日公司簽訂第二次營運契約,正式將增建物列為市府資產,委託大日公司營運;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第三次協議書,將爭增建物列為租賃標的;一一二年一月間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主富公司三方出席東岸停車場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括增建物,都經主富公司人員及大日公司簽名確認。
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是支付費用興建系爭增建物,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之人,所請都非適法,應予駁回。
基隆地院指出,增建物作為公共設施東岸停車場營運案中「提升開發規模」的部分,而原告自始至終僅為公共設施東岸停車場營運案中,參加人的「協力廠商」,參與公共設施東岸停車場營運案及其後的提升開發規模計畫,目的在取得、提高自身營業的收入及出租予各商家所收取的數筆租金等對價,且與參加人約定原告享有相當期間的減免租金利益,暨相當金額之減少租金利益。
承攬人就興建建物的支付費用,但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遑論協力廠商。因此,原告主張就增建物有支付費用若屬實,尚不因此原始取得增建物的所有權。至於增建物無論是否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原告都不因此原始取得增建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