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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澳門僑生陳皓揚殺貓遭退學 法院:台大處分合法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5月22日07:30 • 發布於 2020年05月22日05:48

台大前澳門僑生陳皓揚虐殺兩隻貓,遭法院依動物保護法判刑定讞,台大也作出退學處分,但他認為修畢學分已符合畢業資格,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陳男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在台大未核准畢業離校前,在學關係仍存續,昨判陳敗訴,可上訴。

2015年12月28日,就讀台大化工系的陳皓揚在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以徒手勒頸,以拳頭毆打腹部,造成棄貓「大橘子」脊椎錯位、神經出血死亡,再將貓屍帶往台大校園「醉月湖」湖邊丟棄,被法籍王姓女老師目擊,陳遭法辦。

案件爆發後,陳遭受動保團體嚴厲批評,基於報復動動機,8月1日在文山區景隆街「動物誌」餐廳附近,掐住並毆擊店貓「斑斑」致死,將貓屍以腳踏車載往福和橋下新店溪丟棄,讓貓屍隨溪水漂走,再被法辦。

刑庭法官對他兩次虐貓行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訂應執行刑10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併科罰金35萬元定讞。陳也遭台大以再度違反動物保護法,送獎懲會議處,認定他損害校譽至深,依獎懲辦法規定予以勒令退學處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更一審指出,台大作成原處分時,陳男雖符合化工系學士學位畢業資格,因其另申經台大核准延長修業年限,在未經台大本於大學自治權的行使而核准陳男畢業離校前,在學關係仍存續中,台大自得適用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規定而勒令退學。

台大已經說明陳男行為是恣意殘害動物生命且嚴重影響學校校譽,以及陳男因前行為經懲處後,仍不知悔改等情,基於品行表現偏差程度,以原處分勒令退學,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也沒有事實認定錯誤、判斷恣意或裁量逾越、濫用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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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前澳門僑生陳皓揚虐殺兩隻貓,遭法院依動物保護法判刑定讞,台大也作出退學處分,但他認為修畢學分已符合畢業資格,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判陳男敗訴。圖/報系資料照片
台大前澳門僑生陳皓揚虐殺兩隻貓,遭法院依動物保護法判刑定讞,台大也作出退學處分,但他認為修畢學分已符合畢業資格,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判陳男敗訴。圖/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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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85

  • 小馬Masa 劉羿辰
    無恥無上限
    2020年05月22日08:11
  • Wenny
    這麼惡毒的人,遣送回國
    2020年05月22日08:12
  • 果然不該開放大陸人來
    2020年05月22日08:09
  • ◡̈
    陳男,你躲不過的,馬上直接去地獄吧
    2020年05月22日08:09
  • Wang☕
    426回你的國去
    2020年05月22日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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