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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獨家》分享警政署長臉書照 攝影師揚言告侵權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5月10日06:21 • 發布於 2019年05月09日21:38 • 袁庭堯
獨家》分享警政署長臉書照 攝影師揚言告侵權
警政署原文(左)與「背包狂人」發文對照。(袁庭堯翻攝)

臉書上分享警政署長粉絲頁的演習照片,竟然被攝影師揚言侵權提告?專營特殊登山裝備、熱愛分享國內外軍警新聞的「背包狂人軍規戶外 MadBackpacks」(以下簡稱背包狂人),在臉書粉絲頁分享「NPA 署長室」於5/4發布的金華演習戰技照,竟遭警政署專任攝影師私訊警告侵犯著作權,揚言報案提告。

「背包狂人」10日凌晨在臉書上發文表示,接獲攝影師私訊警告後,第一時間已刪除貼文,但該攝影師卻打電話至公司威脅,甚至還找其他人遊說、希望店家跟他和解,整起事件也讓公司員工覺得不解與害怕。

攝影師私訊內強調,「NPA 署長室」發布的金華演習戰技照為他所拍攝,僅授權給該粉絲頁,「背包狂人」分享照片已侵害他的著作權,將於5/13至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報案提告。

有網友協助將「背包狂人」當時的貼文還原。原來,「背包狂人」先下載金華演習戰技照後,再於自己的粉絲頁撰文發布。雖發文有標籤「NPA 署長室」字樣,但先下載再上傳的發文形式,還是引發爭議。

「背包狂人」強調,平時透過粉絲頁分享國內外軍警最新裝備、戰技演練等資訊,都是正面的訊息,目的是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更加了解、敬重軍警弟兄的辛勞,進而增加好感及信任度。

有熟悉法律的網友提出見解,認為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為公法人即警政署所有,拍攝者只有「著作人格權」。因此「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非著作人格權,僅警政署能夠主張侵害重製權。又同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認為「背包狂人」沒有惡意變造的情況,應不算違法。

警政署回應,「NPA署長室」臉書粉絲頁圖片著作權在警政署,歡迎社會大眾基於警政行銷的立場廣傳。但因「背包狂人」身份為裝備賣家,先下載再上傳的發文動作,對外界來說仍有商業行為的疑慮,若事先知會「NPA署長室」粉絲頁,就能避免爭議。對此事件,警政署表示不會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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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8

  • 𝓜𝓪𝓷𝓷𝔂ཨཱ𝕾𝖛ã𝖍ã
    將於5/13星期一提告,離現在還有三天 ~意思是留三天談和解價碼?談好就不告?
    2019年05月09日23:28
  • 郁惠
    所以意思是說以後臉書的東西都不能分享,不然會被告囉?XD
    2019年05月09日23:29
  • JohnsoN強生Deng
    該粉專不是單純的用臉書分享功能分享文章,而是將其照片下載回來後,上傳至粉專自己的相簿,並且在文章中TAG自己的公司,這行為已涉及重製,且有商用使用的疑慮 (行銷,吸引客戶)
    2019年05月10日04:19
  • jeff
    就告回去啊,說牠恐嚇不就打平了
    2019年05月10日00:08
  • 簡森田
    下載再上傳本來就是重製罪,這篇文章根本就是帶風向,刻意不提及下載再上傳
    2019年05月10日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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