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危老重建條例剛滿3周年之際,本刊接獲地主陳俊發投訴,「建商『大家地產』未經地主同意,私自申請危老獎勵容積,並附給信託銀行偽造的補充協議,且地主尚未選屋即銷售,可能導致一屋二賣。
地主兒子正是知名房仲作家陳泰源。不只前述爭議,「我們是3間店面當中最寬的一間,現在竟然縮小成僅四分之一;建築圖面沒有經過我們簽認,建商就私下蓋我們的印章送審申請建照。」陳泰源一說完,陳俊發接著翻出資料指證歷歷地表示,「所有文件都是建商拿了地主印章蓋了就送件,其中,重建計畫切結書一位地主有親簽,我自己這份只有蓋章,建管處竟然就收件?」他質疑台北市府審查人員有放水之嫌。
究竟都更重建同意書及相關契約,地主是否要「簽名加蓋章」?在都更界說法不一。有人說:「二者都要,不然不會收件,非常嚴!」也有人指出,「因為地主已經百分百同意改建,所以只要蓋章無需親簽。」更多業者直言:「其實嚴謹程度,取決於承辦人員。」
對此,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洪德豪回應,「建管處審查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書當由本人簽名或蓋章,若土地已信託給銀行,由銀行出具申請危老同意書即可。」本刊記者追問,為何重建計畫切結書清楚載明「簽名並蓋章」,卻蓋章就能送審過關?洪德豪則說,「根據《民法》,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法揚知識整合顧問經理白宗益認為,簽名能否以蓋章替代,行政機關或許有解釋的空間,但政府推動都更重建卻因行政作業不夠嚴謹,讓業者有機會在申請文件的內容便宜行事,使不肖業者有機可乘,「大部分民眾專業知識不足,主管機關審查更應以嚴謹標準,為民眾把關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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